《关于老挝外币存款账户管理决定》
第 一 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协议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币存款账户管理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以确保此类存款账户的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统一、可管理和监督,目的是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济体系中实现货币平衡,
第二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是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商业银行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居民和非居民开设和操作外币存款账户的原则、规定和措施的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该协议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外币存款账户管理的商业银行、老挝银行内设部门和地区银行。
本协议不适用于与进出口和投资相关的存款账户。
第 二 章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设外币存款账户
第四条 开立外币存款账户
老挝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将所持有的外币存入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为存款人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并向存款人提供姓名和账号。
外币存款账户的类型包括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类型的存款账户。
第五条 外币存款账户开立条件
有资格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居民和非居民必须持有外币和/或有外币收入来源。
第六条 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申请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居民和非居民想要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必须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必须使用银行打印的表格,并附上以下文件:
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居民:
1.1.个人:
1.1.1.老挝公民、永久居住并谋生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身份证、出生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1.1.2.护照复印件及任何就业文件,例如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劳动合同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人来华工作雇佣证明;
1.2.企业:
1.2.1.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1.2.2.投资许可证副本(如适用);
1.2.3.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适用)
1.2.4.代表拟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1.3.组织:
1.3.1.国家组织:
1) 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开立外币存款帐户的文件;
2)代表拟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授权委托书;
1.3.2.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条1.3.1款规定的文件及其成立文件复印件。
2.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无永久住所者:
2.1.个人:本条第1.1款规定的文件;
2.2.企业;
2.2.1.证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货物和服务合同、采购协议或采购订单的副本;
2.2.2.委托代表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2.3.组织:
2.3.1.国家机构:本条1.3.1款规定的文件;
2.3.2.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本条1.3.2款规定的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展业务的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考虑
商业银行依据本协议以及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法律法规,按照其规定考虑为申请人开立存款账户。
商业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文件或资料。
第三 章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币存款账户活动
第八条 存入
老挝居民和非居民可以将钱存入外币储蓄账户,并按照商业银行规定规定的外币储蓄账户类型获得利息。
第九条 提取
账户持有人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服务柜台从其外币存款账户中提取外币资金。
商业银行根据老挝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规定,确定从此类存款账户中提取资金的条件、金额和费用。
第十条 汇款
账户持有人只需按照以下步骤即可通过同种货币的外币账户转账:
1.同名外币存款账户之间转账,无金额限制,转账费用按商业银行规定缴纳;
2.不同分行外币存款账户之间的转账,原商业银行须向其收取转账费用,费用为交易金额的零(0.5%),但每笔交易不得少于一(1)美元或等值货币,也不得超过五十(50)美元或等值货币,具体如下:
2.1.个人外币存款账户:
2.1.1.每天汇款金额不超过一千(1,000)美元或等值金额;
2.1.2.每天一千(1,000)美元或等值以上,并说明汇款用途,并附相关文件。
2.2.企业外币存款账户:
2.2.1.每天汇款金额不超过一万(1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
2.2.2.每天一万(10,000)美元或等值以上,并注明汇款用途并附相关文件。
2.3.机构外币存款账户:
2.3.1.每天汇款金额不超过两万(2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
2.3.2.每天两万(20,000)美元或等值以上,并说明汇款用途,并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外币存款账户的关闭
账户持有人在其活动结束或者不再使用该账户时,可以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关闭外币存款账户。
第四章
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
外汇管理司的职责如下:
1、研究外币存款账户管理的政策、法规,向上级提出建议,并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法规的宣传,取得良好效果;
2.汇总、分析数据和资料,总结、评估外币存款账户管理情况,定期向上级报告;
3.按照本协议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操作情况;
4.协调有关方面对违反本协议的商业银行采取措施;
5.与商业银行监管部、支付系统监管部、地方银行监管局及相关部门交换信息,协调其职责和权限;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监管部的权利和职责
商业银行部具有以下权利和职责:
1.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按照本协议规定开立和操作外币存款账户的情况;
2.收集、汇总和分析商业银行提供外币存款账户服务的数据;
3.与外汇管理部、支付系统管理部、老挝地方银行及相关方交换信息,协调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支付体系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职责
支付系统管理部具有以下职责:
1.鼓励商业银行按照本协议规定开发支付工具和渠道;
2.通过支付服务系统收集、汇总汇款信息;
3.与外汇管理部、商业银行管理部、地方银行管理局及相关方沟通信息,协调落实各自职责。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区域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区域银行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收集、整理所辖省份外币存款账户管理信息和资料;
2.按照本协议规定监督、检查所管理省份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运行情况;
3.与外汇管理司、银行监管司、支付监管司及相关方沟通信息,协调其履行职责;
4.汇总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币存款账户开立及活动情况,定期向外汇管理部、商业银行管理部、支付系统管理部及上级部门报告;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商业银行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操作服务;
2.根据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外币存款账户活动的内部规章;
3.根据本协议和有关规定确定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条件、金额和费用;
4.按照本协议约定开发系统或扩建服务网络以支持外币存款账户活动;
5.根据了解你的客户(个人、企业和组织)的规定收集信息;
6.收集外币存款账户活动信息,如交易次数、金额、交易用途、相关附件等;
7.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老挝银行报告服务提供情况和外币存款账户活动情况;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第五章
禁止和针对违反规定的措施
第十七条 一般禁止事项
禁止个人、企业和组织从事以下行为:
1.不按照本协议规定开立外币存款账户;
2.隐瞒、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有关开立和操作外币存款账户的文件;
3.未经批准使用外币存款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4.利用外币存款账户作为操纵汇率的工具;
5.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禁止行为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为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条件的客户提供开立外币存款账户服务;
2.便利外币存款账户的流动不符合协议规定。
此版本;
3.提供无需到指定服务柜台提取外币现金服务;
4.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的措施
个人、企业和组织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轻微且首次的,将给予书面警告,但若继续违反,将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每次处以罚款:
1.对于违法行为价值无法确定,或违法行为价值未超过或等同于10,000,000(一千万)基普的,处以10,000,000(一千万)基普至20,000,000(二千万)基普的罚款;
2.违法行为价值在 10,000,000(一千万)基普或以上的,处以违法行为价值的百分之十(10%)的罚款,但不低于 20,000,000(二千万)基普的罚款;
3.每次再次违法,处以上次罚款金额两倍的罚款。商业银行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轻微且首次的,将受到书面警告,并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纠正违规行为。如果超过期限但违规行为尚未纠正、无法纠正或屡犯不改,则每天将被处以 20,000,000(二千万)基普的罚款,并向公众通报。
商业银行受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未改正或者三十日内无法改正的,应当暂停提供违法服务,直至改正为止。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条 实施
外汇管理司负责落实该协议,确保其取得积极成效。商业银行监管部、支付系统监管部、地方银行监管局、商业银行及相关方应认识到并严格执行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效力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四十五天后生效,并将取代2019年5月30日第454/BOL号《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立存款账户、转账和现金进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开立和使用外币存款账户的内容。
备注:以上文件非官方正式翻译,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