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总理府办公厅通知
编号:2093/PMO
日期:2025年12月22日
事由:关于2026年汽车进口事宜
根据国家经济管理与调控需要,为规范汽车进口秩序,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防止资本外流,现就2026年汽车进口事宜指示如下:
一、 进口经营许可政策
1.对新申请进口车辆的企业,继续停止签发汽车进口经营许可证。
二、 品牌代理与进口权限管理
1.继续执行“单一品牌代理商仅可进口其代理品牌车辆”政策。对于无官方品牌代理商,或品牌代理商未取得特定车型进口权限的,允许其他企业申请进口,但必须向工业贸易部购买进口权限指标,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2.1 进口企业必须是老挝汽车行业协会的正式成员。
2.2 必须具备与品牌代理商同等规模的售后服务场所。电动汽车进口商还须配备质量与环保达标的电池处理系统。
2.3 申请进口的车辆必须是新车,设备生产日期不得早于申请进口日期前1年。
2.4 购买进口权限指标的车辆,其报关金额须与实际价值相符。须建立透明的追踪与查验机制,供工业贸易部、财政部及老挝汽车行业协会联合监督检查。
2.5 每一台进口车辆必须在醒目位置粘贴进口企业的专用二维码或条形码。
三、 进口指标车辆报关与执行机制
1.对于通过购买进口指标进口的下列车辆,须按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方式报关:
(1) 车辆价值超过5万美元的;
(2) 无官方品牌代理商的;
(3) 官方品牌代理商未取得进口权限的车型。
工业与贸易部须牵头负责以下具体执行工作:
3.1 会同老挝中央银行、老挝汽车行业协会进行研究分析,按季度设定车辆进口价格与数量的上限,严格控制进口车辆总价值与数量,防止资本外流。
3.2 会同老挝中央银行、老挝汽车行业协会定期分析研究,根据不同时期情况设定车辆进口关税率。在老挝汽车行业协会参与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与进口报关价值评估机制。依据《海关法》第16条规定,对进口车辆报关情况进行监测、检查与评估,确保报关价值符合实际情况。
3.3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车辆进口及销售的许可条件,对2012年1月13日签发的第75/MIC.ETD号《关于车辆进口销售经营许可证的签发规定》进行紧急修订,使其符合当前形势要求。
3.4 尽快对相关470号政府令进行调整修订,并提交政府审议。
四、 二手车进口规定
1.继续执行停止进口二手汽车的政策。允许进口二手重型机械设备,但进口商必须是老挝汽车行业协会成员,且须符合工业贸易部规定的品牌代理商相关执行标准。若进口二手重型机械设备用于项目建设,则按《促进投资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 特殊用途车辆进口
1.根据2014年4月1日第50/PM号《政府组织、驻老挝使领馆、国际组织在老挝使用车辆的特别规定》,对于价值超过5万美元、用于政府公务、驻老挝使领馆及国际组织的车辆,停止执行“向政府申请进口”的原有规定。
六、 许可证有效期限制
1.为限制非法使用,汽车进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45天(1.5个月),且到期后不予续签。
七、 生效与废止
1.本通知自2025年12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通知取代2025年2月11日签发的第221/PMO号通知。
请工业贸易部、财政部、老挝中央银行、老挝汽车行业协会及各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老挝总理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