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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老挝投资法实施条例-2011-全文

发布时间:2024-04-06 17:26:4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 119 号总理令

老挝投资法实施条例

2011 年 4 月 20 日万象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法》修订版(2003 年 5 月 6 日老挝国会第 02 号令)的规定;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 (2009 年 7 月 8 日老挝国会第 02 号令)的规定;

---根据 2009 年 10 月 20 日老挝计划与投资部的提议(2010 年 11 月 23 日第 2733 号)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签发国家总理令组织实施《老挝人 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国家总理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的一些 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使实施《投资法》的过程中做到简洁、明确 和精练,使中央和地方之间、中央部委之间的职能更为明确,同时 也明确了一站式投资窗口的职能,对《投资法》的实施在全国范围 内进行指导和统一,保证投资卓有成效。


第二节 按照合同进行合作的投资以及注册资金的规定


第二条 按照合同进行合作的投资

按照《投资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以签订合同的形式与老挝法 人合作经营业务的外国法人必须持所签订的合同到法院注册处进行 登记注册,之后持有关资料到老挝国内法人获准经营的所在地的工 贸部门或计划与投资部门备案。

按照合同进行合作的业务可以按照双方合同所规定的经营范围 进行经营和分配,不需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新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注册资金的规定

按照《投资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以签订合同的形式与老挝法 人合作经营普通业务的外国投资者的总金额和注册的资金不能少于 10 亿基普。


第四条 注册资金的撤出

投资经营普通业务的投资者在获得营业执照后,注册资金的撤  出必须通过设立在老挝的商业银行,并且在 10 个工作日获取银行出 具的撤资证明。

投资在各个行业的公司撤出注册资金时按照如下规定的比率和 时间来操作:

1.投资经营农业行业业务,从获得企业注册之日算起,90 个工 作日内初始撤出全部注册资金的 40%,余下的注册资金在一年内全 部撤资完毕。

2.投资经营工业和手工业生产和加工业务,从获得企业注册证 之日算起,90 个工作日内初始撤出全部注册资金的 60%,余下的注 册资金在一年内全部撤资完毕。

3.投资经营贸易和服务行业从获得企业注册之日算起,90个工作日内初始撤出全部注册资金的 80%,余下的注册资金在一年内全 部撤完。对于投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撤资,按照老挝政府颁布的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准特许权经营业务的注册资金的撤  资最低比例,投资者从获得企业注册之日算起,90 个工作日内通过设立在老挝的商业银行初始撤出全部注册资金的 20%,余下的注册资金在两年内全部撤完。每次撤资,投资者在撤资后 10 个工作日内可拿到银行出具的撤资证明。

投资经营普通业务和获准特许权经营的业务注册资金的撤资为老挝货币基普。


第三节普通经营业务的投资


第五条普通经营业务投资的申请

按照《投资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意在国家监管 列表之列、不属于国家监管列表内的、也不属于需获准特许经营的 普通经营业务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向中央或地方工贸部门设立的投 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递交投资申请申请表。


第六条 投资申请表的审批程序和时间

对《投资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进行注册申请的审批不需要专门召开会议,将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意见不一致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进行公司注册的除外。


第七条 投资申请材料的准备

递交投资申请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投资合同、协议(如果是合资经营)

3.其他相关的材料还有:

3.1 投资者的简历;

3.2 投资者的经济状况证明和经历;

3.3 身份证复印件(国内投资者)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

者)。

投资经营普通业务的投资者可以向设立在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 室的中央或地方计划与投资管理部门或工贸部门领取投资申请表或 从上述部门的网站下载。


第八条 企业的注册

《投资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注册证是投资者依法在老挝进 行投资经营相关业务的凭证。企业注册证包含投资许可证、投资优 惠政策和税务执照等内容。在经营业务前,投资者必须根据行业所 属的不同部门,持有其他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或者证明。

工贸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者的投资申请表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批并签发企业注册证,并报其他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必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管。

省市级工贸部门签发的企业注册证除了报送有关部门之外,还必须在自签发之日算起,10 个工作日之内把相关材料报送工贸部一 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企业注册证的内容按照工贸部的有关规定填写。

财政部门负责向投资者签发纳税编号,并登记入企业注册证。 投资者在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正式申报时,需出示该纳税编号。

在企业注册通过后,投资者注册所在地的工贸部门应给该企业 签发公章的使用许可证,让公章雕刻机构把该企业的公章在 7 个工 作日内交给所注册的企业。


第九条 纳税编号的签发

纳税编号是税务部门向纳税人签发的、区分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经济性质和行业的电子计算机编号。计划与投资部门在签发特 许经营许可证和工贸部门签发企业注册证时应把税务编号登记入内。纳税编号在向国家纳税,使用公司发票、税费结算证明,报关 单,会计文件、货物、商品和产品运输等正式文件中使用。纳税编号是特许经营许可证或企业注册证到期后失效。

工贸部门向财政部门获取纳税人的纳税编号。

 

 

第四节  特许经营行业的投资


第十条 特许经营行业投资的申请

对《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特许经营业务的投资,投资者 必须是法人机构,并且要向中央或者地方级的投资与计划部门的一 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特许经营业务的项目见本条例 附件三)


第十一条 投资申请材料的准备

递交投资申请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1.特许经营申请表;

2.项目的基础数据资料或经济可行性报告或在老挝的工作计划 表;

3.合作成立企业的协议书,投资的形式、企业的形式都必须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是合资股份公司);

4.其他相关的材料还有:

4.1 投资者的经济状况证明和经历;

4.2 投资者的简历;

4.3 身份证复印件(国内投资者)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

者)。

除了上述必备资料以外,投资矿产、电力或特许经营土地等行业,还必须附上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资料收集的备忘录。

对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投资或开发,按照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投资者的选定

当同一个特许经营项目出现两个以上的申请投资者时,投资者的选定按照《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投资申请的审批

对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申请的审批将按照《投资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已列入招商计划的项目或特许经营业务由计划与投资部门进行审核后,召开投资促进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该申 请。

如果获得批准,计划与投资部门负责与投资者就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进行洽谈,并把洽谈结果在引资项目会议上通报,然 后上报中央或各省市政府,申请授权与投资者签订项目谅解备忘录 或协议。

2. 未列入招商计划的项目或特许经营业务,在收到投资者的投资申请后 25 个工作日内,由计划与投资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和办公室 进行审议后,由计划与投资部门汇总形成书面意见,在上报中央或 各省市政府之前,需召开投资促进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  批准该申请。

2.1 如果获得批准,需对项目备忘录或协议进行论证,并形 投资促进委员会会议书面报告,报中央或各省市政府,并申请授权 与投资者签订项目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2.2 如果项目未获批准,需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洽谈

项目获得中央或省市级政府的批准后,计划与投资部门必须在 收到中央或省市级政府下发批准通知后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投资者以便进一步洽谈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在收到计划与投资部门的通知后,投资者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 就洽谈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日期答复计划与投资部门。如果超  过 10 个工作日不回复或者在规定的洽谈日期 30 天内不与老挝计划  与投资部门进行洽谈,且事先无有函件说明,则视为投资者放弃投  资权利。

当计划与投资部门完成与投资者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洽谈

后,必须把洽谈结果在引资会议上通报,报中央或各省市政府,并 申请授权与投资者签订项目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第十五条  关于项目履约担保金

投资者必须按照双方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缴纳《投资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履约担保金。

项目履约担保金的条件、数目根据项目的规模、种类、所属的行业以及双方洽谈时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来确定。具体如下:

1.电力项目

1.1 装机容量在 5 兆瓦以下,项目履约担保金为 10,000 美 元;

1.2 装机容量在 5 兆瓦至 100 兆瓦,项目履约担保金为 30,000 美元;

31 装机容量在 100 兆瓦以上,项目履约担保金为 50,000 美 元。

2.特许经营土地项目

2.1 土地面积为 2-150 公顷,项目履约担保金为 30,000 美 元;

2.2 土地面积为 151-1,000 公顷,项目履约担保金为 50,000 美元;

2.3 土地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项目履约担保金为 70,000 美元。

3.特许经营矿产项目

3.1 金属矿产面积在 1-300 平方公里,项目履约担保金为 50, 000 美元;

3.2 特许经营金属矿产面积在 301-500 平方公里,项目履约担 保金为 100,000 美元。

特许经营非金属矿产和燃料类矿产以及流质矿产另有专门的条 例对面积和项目履约担保金作出规定。

对本条例没有列入的其他矿产的进行特许经营,由双方洽谈签 订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决定。

投资者必须把项目履约担保金以现金转账到计划与投资部门在 老挝国家银行的账户中。


项目履约担保金可以是基普也可以是美元或老挝银行可以收取 的其他国家货币,以双方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中规定的项目履 约担保金存入计划与投资部门之日的汇率为准。

投资项目履约担保金在相关部门出具投资者完成谅解备忘录或 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职责的证明后送还给投资者。投资者若 不能完成谅解备忘录或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职责,项目履约 担保金收归国有。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注册证

《投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许经营注册证是投资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内依法在老挝进行投资经营相关业务的凭证。特许经营注册证包含投资许可证、投资优惠政策和税务执照等内容。在经营业务前,投资者必须根据行业所属的不同部门,持有其他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或者证明。

计划与投资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者的特许投资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签特许经营注册证,并报其他部门备案。相关 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管。

省市级计划与投资部门签发的特许经营注册证,除了报送有关部门之外,还必须在自签发之日算起,10 个工作日之内上报计划与 投资部。

特许经营注册证的编号由工贸部门编订并登记到特许经营注册证。

财政部门负责向投资者签发纳税编号,并登记入特许经营注册证。投资者在向税务部门进行年底纳税申报时,需出示该纳税编

号。

在投资者通过特许经营注册后,计划与投资部门应把特许经营注册证的编号抄送工贸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在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注册后,投资者注册所在地的计划与投资部门应给该企业签发公章的使用许可证,让公章雕刻机构把该企业 的公章在 7 个工作日内交给所注册的企业。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注册证的内容

特许经营注册证包含以下这些内容:

1.企业名称

2.业务经营点所在的地址或企业办公室所在的地址及业务经营 点所在的地址;

3.投资方式;

4.企业所属的种类、方式和形式;

5.股东的名字和持股份额(占有注册资金的比例);

6.全部资金和注册资金(以基普为单位); 若投资者以外币作 为的全部资金和注册资金,则以签发特许经营注册证之日老挝银行 公布的汇率换算成基普;

7.应缴纳的国内税收和关税;

8.其他一些可能产生的费用;

9.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有优惠);

10.特许经营注册证的编号(为企业所独有的);

11.企业编号;

12.税收编号;

13.各个行业特定的其他内容。

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在各个部门使用统一的企业特许经营注册  证编号 。若与签发特许经营注册证相关的各个部门之间没有统一联 网的管理系统,则暂行使用各个部门之间现有的编号,直至有统一 联网的系统。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过程中股份或者的资金份额的转让条件

《投资法》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规定,若有意转让特许经营、 股份或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修改,必须向计划与投资部门提出申  请,由计划与投资部门根据企业的下面这些情况进行审批。

1.根据特许经营注册证里面规定的全额出资注册资金;

2.足额按时纳税;

3.按时缴纳租金和特许经营费用;

4.按照工作计划表中的内容,执行各个时间段的工作计划。


第五节  制定和审批招商引资项目表


第十九条  制定招商引资项目表

《投资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表的制定按照下面 的步骤进行:

1.计划与投资部负责向中央和地方各个相关部门进行推介和宣 传,以便研究和制定或修改招商引资项目表;

2. 中央和地方各个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招商引资项目表,于 每年的四月份报送计划与投资部门;

3. 中央或地方的计划与投资部门负责汇总各个部门递交的招商 引资项目表,经过筛选后,上报中央或省市政府。

招商引资项目表的制定必须符合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表的通过权限

《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招商引资的项目(业务)表的 审批由各级政府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进行审批:

1.投资额在 2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中央政府审批;

2. 投资额在 500 万-2 亿美元的项目由计划与投资部审批;

3. 投资额在 500 万以下的项目由各省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

1.《投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由以下这些部门负责:

1.1 工贸部门负责审批一般的招商投资项目;

1.2 计划与投资部门负责审批需要特许经营的招商投资项目。 第六节  投资促进委员会和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

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鼓励的管理在老挝境内经营的国 内外投资,由中央级投资促进委员会(全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和地 方级投资促进委员会(省市级投资促进委员会)组成。

投资促进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有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名委员构成,具体如下:

1. 全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主席由计划与投资部部长担任,副主席是由计划与投资部主管投资工作的副部长担任。

2. 省市级投资促进委员会的主席由各省省长(市长)担任,副主席由各省主管投资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3.全国和省市级投资促进委员会的委员由来自以下这些部门的官员担任:计划与投资部门、工贸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劳 动和社保部门、外事部门、农林部门、能源和矿产部门、建设运输 部门、邮电部门、教育部门、公共卫生部门、水资源和环境部门、 科技部门、国家旅游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央级)、新闻文化部门、司法部门和老挝银行机构。全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由上述各部委的副部长、各司局的官员组成。省市级投资促进委员会的委员由各省市下属的有关厅局的官员组成。

4.计划与投资财政部投资促进司和各省市计划与投资厅协助投 资促进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并为计划与投资部门下属的一站式投 资服务办公室的成立和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5. 国家和各省市计划与投资部门下属的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为国家和各省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的秘书处。

在依靠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时,全国投资促 进委员会使用计划与投资部部长的印章,各省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使 用各省省长(市长)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  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

投资促进委员会有以下这些权利和职责:

1.每周举行例会审议投资各项工作,在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审议相关工作;

2. 负责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进行研究、报告、审议、批准或否决;

3. 负责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修改、股份转让、项目的延期、调整和改变以及项目的停止或取消进行研究、报告、审

议、批准或否决;

4. 负责审议并且通过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列表;

5. 负责签发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注册证或其他许可证;

6.获准政府授权后,在与投资者签订谅解备忘录、项目开发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件签字;

7.负责对投资从事各种经营的企业合同履约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遵守情况的进行负责监督、检查、评估、鼓励和引导;

8.对各级投资促进委员会在签发投资许可证工作中的促进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9.负责下发停止或废除违反法律、法令、谅解备忘录、项目开发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企业所持有的特许经营注册证或投资 许可证的通知;

10.负责召开会议,对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以及投资促进和管理部门的季度、各个时间段或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经验  和教训。

11.表彰优秀的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以及投资促进和管理部门和处分一些表现很差的部门;

12.负责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是依据《投资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设立的一个机构,是以国家计划与投资部和省市级计划与投资厅为 中心、集各个职能部门在一起集中办公的一个的场所,主要的部门 有计划与投资部门、工贸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保 部门、外事部门以及根据投资促进委员会主席的意见适应各个不同 时期的需要而增减的其他职能部门。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职责和权利如下: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有以下的权利和职责:

1.与相关部门沟通,为投资者收集、汇总和提供与投资相关的 资讯数据;

2.为投资者阐释相关的投资法律法规法令;

3.负责给投资者解释并指导投资者填写投资申请表格及其准备 相关文件资料;

4.负责受理普通行业和特许权经营行业的投资申请;

5.负责受理投资普通行业和特许权经营行业的企业的关税减免 申请;

6.负责受理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属、技术人员和工人等办理商务 签证、劳工证和居住证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7.负责验收投资个人或企业所递交的投资申请及其相关资料文 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验收证明,并与投资者个人或企业约定 其申请答复时间;

8.负责向有关部门递交投资者的投资申请或相关的文件材料, 以便让有关部门进行审议;

9.负责把有关申请的结果答复申请者,在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 后向投资者个人或企业签发企业注册证、特许权经营许可证、关税 减免许可证及其前面所提及的其他相关许可证等;

10. 负责汇总相关的会议资料数据并递交给投资促进委员会, 以便确定会议的召开,并且在召开有关会议时,负责会议的筹备工 作;

11.负责邀请投的人员出席有关投资会议,

12.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把会议精神传达到出席会议的投资促 进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

13.负责收集企业注册编号上报到工业和商业主管部门和收集企 业或个人纳税编号上报财政主管部门;

14 按照投资促进委员会的其他有关指示开展工作。


计划与投资部门中央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隶属计划与投资部 投资促进司,由促进司司长兼任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主任。

计划与投资部门省市级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隶属所在省市的 计划与投资厅,由计划与投资厅厅长兼任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主任。

工贸部门和经济特区及经济专区的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组 织和运作按照其所属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干部是由上述有关部门任命,由投资促 进委员会主席通过的来自相关部门的干部,他们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熟练了解国家政府的相关政策;

3.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本部门的职能工作;

4.能够运用英语开展工作和熟练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

5.品行端正;

6.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干部的职责和义务:

1.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干部的权利如下:

1.1 参加与投资有关的会议;

1.2 为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出谋献策;

1.3 到国内外接受与投资管理有关的培训和学习;

1.4 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决定一些问题;

1.5 负责与相关的部门联系,以获得所负责的投资服务工作的批复;

1.6 负责向投资促进委员会提出有关意见,使本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1.7 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可以获得表彰和奖励;

1.8 依法享有老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2.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干部的义务如下:

2.1 负责收集本部门负责的、与投资有关的数据、文件和材料,汇总到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2.2 负责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相关数据资料和解释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

2.3 审核递交到本部门的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2.4 每日,每周和每个月都向上级部门汇报自己的工作;

2.5 依据自己的权利和职责,做好投资服务工作;

2.6 依法履行老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七节 国外公司代表处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代表处

依据《投资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成立的国外公司代表处是有意 到老挝进行投资的外国法人机构在老挝设立的代表机构,为该公司 到老挝进行投资收集相关的资料数据,负责国外公司与老挝政府各 部门之间的联系。不需通过投资促进委员会会议的批准,计划与投资部可以审批和签发国外公司代表处注册证。

国外公司代表处注册证包含企业编号和税收编号,由计划与投 资部负责协调工贸部门签发企业编号,协调税务部门签发税务编

号。在签发国外公司代表处注册证后,计划与投资部还必须七天工 作日内签发该国外公司代表处公章使用许可证,以便让该国外公司 代表处刻公章用于开展各项工作。此外,还负责把该国外公司代表 处的注册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送到公安部门备案,让公安部门依法行 使对投资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

与老挝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在老挝国内尚未有具备 法人资格的机构的外国公司必须在老挝设立国外公司代表处,为老 挝政府与已与老挝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外国公司的联系提 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国外公司代表处的期限

国外公司代表处的期限为一年,可以续期两次,最长期限不超 过三年,外国公司在与老挝政府签订备忘录或协议规时规定项目的 资料收集和汇总国外公司代表处的时间除外。

经过老挝政府批准的外国上市公司在老挝注册的国外公司代表 处从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可以再续期三次。在特殊情况下,计划与投 资部也可以根据情况审批国外公司代表处的续期。在国外公司代表 处到期后,需要在老挝投资的外国公司应向老挝递交投资注册申

请。

国外公司代表处在未到期限时,可以由投资者根据情况递交申 请提前结束或由于国外公司代表处没有依照老挝有关的法律法规进 行活动,被计划与投资部门勒令结束。


第二十九条 国外公司代表处的权利和义务

国外公司代表处的权利和义务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为投资收集资料进行可行性论证;

2.负责国外公司与老挝国内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为国外公司的 投资提供便利;

3.监督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执行;

4.与老挝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外公司代表处在引进 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规定的用于项目需要的重型机械设备或运输工具 时,可以享受关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国外公司代表处不能从事的业务

国外公司代表处不能从事以下这些业务:

1.不能从事任何商贸业务活动,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能从事经营创收活动;

3.不能出具任何收入收款收据或集资书;

4.宣布自己无法承担偿还债务或宣布自己破产。

第八节  鼓励投资时的关税和国内税收


第三十一条 鼓励投资项目

根据《投资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计划与投资部协同中央 其他有关部委共同制定鼓励投资项目表,报中央政府批准后,作为 本条例的附件一附后。鼓励投资项目可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加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鼓励投资地区

计划与投资部协同地方政府和其他中央部委共同制定鼓励投资地区,报中央政府批准后,作为本条例的附件二附后。鼓励投资的 地区可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加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本条例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和地区依据《投 资法》第五十一条和《税法》的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减 免利润税。

减免利润税的优惠将在特许经营许注册证或企业注册证中注明。减免利润税时间以企业产生利润之日起计。

在进口原材料、设备、机器及其零配件和直接用于生产的运输工具、从事服务业、修建工厂、修建房屋、勘探设计、项目实施或 开发时产生的相关税收,按照老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利润税的减免

新产品研发指的是利用新的工艺和技术在老挝境内进行生产或 对一些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出新牌子的新产品。所研发的新技术 或新工艺极其产品必须符合必须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国际 通用的质量标准论证。新产品研发的利润税减免自企业产生利润当  年起计。如果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发三年内不能获得 论证通过,减免利润税则以开始生产之日起计。

新技术和新工艺研发指的是投资修建研究中心、分析中心、科 学实验室用于开发新产品或发明新产品并转化为商品。新产品研发 的利润税减免自企业产生利润当年起计。


第三十五条 关于减免用于再投资的纯利润的利润税

企业减免利润税期过后,如果把缴纳年度利润税后的纯利润用于投资以扩大再生产,可以根据下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免除用于 再投资利润部分的利润税。


第三十六条 关于从利润中扣除上一年度的亏损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持有发展财务账户或普通财务账户来缴纳利润税的企业,如果在年度内出现亏损,并经老挝政府认可的财务检查部门或审计公司的证明,以及税务部门的审查证明,可以在 随后三年内的利润中扣除这一年度的亏损后才纳税。超过三年后, 这一年度的亏损不能再从以后的年度扣除。

第三十七条 关税的减免

向本条例附件一鼓励投资项目表和附件三规定的特许经营项目 表中所列的项目或业务进行投资的企业依法免除原材料、设备、机 械、以及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进口税。相关企业必须制 定年度进口计划表,报批中央或者省市级计划与投资部门或计划投 资部门的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在《投资法》(2009 年 07 月 08 日国会第 02 号令通过)颁布 之前享有投资优惠政策的国内外投资者需要减免进口税时,也同样 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同样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关税免除的审批步骤

审批按照企业进口年度计划进口的相关物品的关税的免除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按照财政部门年度进口计划表中的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并递交申请;

2.财政部门收到相关的申请表后,报送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审批;

3.有关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所转交的有关申请后,必须在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财政部门。若 15 个工作日内不予以答复, 则视为同意;

4.财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召集有关部门开会研究投资者的年度进口计划表,并在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把通 过意见答复投资者。

投资者在收到通过意见以后,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一次修改申请。

对于进口计划表以外物品的进口,如进口用于服务的设备或由 于原零配件损坏而紧急进口的替代零配件,总价值不超过30,000 美元,交由财政部门直接审批,但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若总价值超过 30,000 美元,必须由有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5.财政部门必须把通过的年度进口计划表抄送海关,便于对每次进口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做好进口登记,并在每个月和每个季度 报送财政部门、工贸部门和计划与投资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用于建设和生产的机械设备材料进口税的减免

建设物资设备材料的进口仅限于修建企业的工厂、房屋和企业所属的其他建筑物。这些物资设备和材料的进口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审批的样式、规划和规格。

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的进口,必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的可行性报告或业务经营计划的内容。


第四十条 生产的设备或替代零配件的进口

有关部门通过的企业进口计划表中所列的生产设备或替代零配 件的进口也同样享受免除进口税。


第四十一条 办公用具进口税的免除

用于创办企业而必须进口的符合有关部门通过的企业可行性报 告或业务经营计划的办公用品,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等只能享受一次免除进口税。此后的进口必须依法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


第四十二条 用于生产的交通运输工作进口税的免除

根据投资项目的工作和业务的需要而进口得直接用于生产或服 务的交通运输工具可以享受免除进口税。所进口的交通运输工具的 数量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实际需求。


第四十三条 临时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和办公用品

临时进口用于生产、勘探设计、建设或者是项目开发所使用的 机械、设备、工具只能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并可以根据进口的数量和担保合同的规定获准带出老挝,这些物品有实验室设备、 发电机、水泵、手工设备、备用电力设备,水罐、汽油罐、橡胶提取罐、风力泵,切割机、锯子、打磨机、模型、框架铁架等。

一些建设或维护中必须使用的或由于损耗后无法按照原进口数目数量原样带出老挝的铁线、水泥、焊机、轮胎、机器等物品和材料和设备内部零配件等,不允许临时进口。


第四十四条 临时进口交通运输工具

为在老挝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考察、项目勘探设计而老挝政府 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内外法人机构可依据老挝《税法》的规 定临时进口交通运输工具用于生产。

需要临时进口交通运输工具的外国公司必须依据本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老挝设立代理办事处。


第四十五条 资金的解决

在老挝国内进行借贷款用于注册的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四条 的规定撤出企业的初始注册资金。

企业可以按照老挝有关银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老挝国内或国外 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贷款。


第四十六条 特别优惠政策

企业投资本条例附件一规定的一级鼓励项目可以根据《投资 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享受特别优惠政策。


第九节  资料信息的和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第四十七条 资料信息的获取

《投资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资料信息的提供,是指国内外的投 资者或法人,可以通过中央和省市级的计划与投资部门和工贸部门 的网站和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老挝驻国 外大使馆和领事馆以及老挝驻国外的经贸代理办事处等获取与投资 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投资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指的是投资者可以购 买不超过 800 平米的土地用于修建居住的房屋或公司办公室,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向老挝政府或个人租赁或承包土地依法开展业务经营。


第四十九条 土地优惠的申请

在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如需要购买老挝政府分配好的土地使 用权,需备齐企业注册证或特许经营注册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 土地所在地省市的土地管理机构递交申请,并附上企业注册证或特 许经营注册证签发地的计划与投资部门或工贸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材料。不管出于何种情形,都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不是老挝 政府安排的土地或直接从老挝个人或法人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使用权应该具备的条件

在老挝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如需要向老挝政府购买土地使用 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注册资金在 50 万美元以上,必须有老挝国家银行出具的资 金入境证明;

2.必须是由老挝政府安排的且面积不超过 800 平米的土地使用 权;

3.必须用于修建自己居住的房屋或者从事经营业务的办公场 所;

4.不论在老挝的公司有多少个部门,一个公司只能向老挝政府 购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若公司有多个股东或有投资分公司,也只能 以一个法人的名义购买一次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使用权申请的审批

各省市土地管理机构在收到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后,必须按照《投资法》第五十八条及本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 条的规定审核投资者递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如审核通过 后,则由土地所在省(市)的土地管理机构协调所在省(市)的有 关部门到实地进行考察,之后报所在地省(市)政府依法审批。

获准所在地省(市)政府审批后,所在地土地管理机构向申请 购买土地的外国投资者签发土地证,土地证上面标明土地的使用者 或机构以及使用土地的年限。


第五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享受的权益

外国投资者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享受以下权益:

1.根据特许经营合同或老挝专门法令规定的期限和土地证上的 规定合理地使用土地;从事普通经营业务的外国投资者的土地使用 期限根据租赁期限或《老挝土地法》关于土地承包的规定来确定, 并在土地证中标明;

2.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 投资者,但必须有计划与投资部门或工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3. 在向老挝合法经营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可将自己 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担保;

4.可依法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建筑物转让或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个人或法人。


第五十三条 获准土地使用权的外国投资者的职责和义务

获准土地使用权的外国投资者有以下职责和义务:

1.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土地所在的市场价一次性把购买 土地的款项支付给老挝政府;

2.必须依法合理地使用土地,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手续 费,并按照老挝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年度土地使用手续费;

3.不能破坏土质,不允许对所在地造成环境污染;

4.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

5.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 45 天,投资者必须向所在地省(市)土地管理机构递交关于修建在土地上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建筑物的 使用的申请,具体情形如下:

5.1 投资者需要继续使用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限已到期,则投资者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市场 价向老挝政府租地或重新购买新的使用权。因需要使用属于自己的 建筑物而重新购买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能超过投资项目的期限。

5.2 投资者若需要把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建筑物转让或出售给他人或其他投资者,则需要依法缴纳相关手续费。如果购买建筑物的为非投资者,则购买者需要向老挝政府租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若购买者为投资者且购买者符合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则可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定向老挝政府申请租地或 购买土地使用权。对于租或购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若投资者在向土地管理机构 递交申请书之日起或土地使用权到期一年内无法出售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建筑物,则土地连同建筑物都收归国有。

6.严格遵守老挝法律法规。


第十节 对在老挝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属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关于批准从国外引进劳动力和外国员工的注册

企业根据《投资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从国外雇劳动力时, 必须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制定项目所需外国员工计划表,报计划与投资部门批准;

2.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批准引进外国员工;

3.报公安部门批准引进员工的名单;

4.报外交部批准后,向老挝驻国外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商务签证,遇紧急情况,可以在出入境关口申请签证。

企业在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注册所引进的外国员工时,必须按 照以下步骤操作:

4.1 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或各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作 证;

4.2 向公安部移民局申请办理居留注册或办理临时居住证;

4.3 向老挝外交部申请多次往返签证。

上述关于引进外国员工的申请可以向计划与投资部门设立一站 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


第五十六条 申请商务签证需具备的条件极其操作步骤

外国投资者及其家人、公司股东、公司经理和副经理等在办理 商务签证到设立在老挝的公司工作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

理:

1.必须是依法在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

2. 公司股东、公司经理和副经理必须是公司的章程或公司组 织机构中名单中的人,并已获准计划与投资部门或工贸部门的通  过;

3.生平清白,无案件在身;

4.必须遵守老挝的法律和尊重老挝的风俗习惯;

5.身体健康,无世界疾病控制中心认定的传染病。

外国投资者及其家人、公司股东、公司经理和副经理等在办理 商务签证到设立在老挝的公司工作时,可向计划与投资部门设立的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表格及其相关文件。


第五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及其家人、公司股东、公司经理和副经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等在办理外国人登记注册或居住证

企业在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家人、公司股东、公司经理和副经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等在办理外国人登记注册或居住证时,必须把这些人的名单、职务、国籍及其在老挝工作的时间造表递交计划与投资部门设立的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审批。

不按照上述规定递交的申请,不能获准办理外国人在老挝居住证。


第五十七条 外国人居住证的审批和延期

《投资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外国人居住证的审批和延期必须 按照《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管理条例》(2009 年 5 月 25 日第 136 号总理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的义务

《投资法》第六十九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的投资者应持有的账 簿和应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税收具体操作如下:

1.必须按照自己所从事的业务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数缴纳 各项税收;

2.必须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及收款收据。

3.按照老挝《财会法》的有关规定持有账簿。在必要情形下, 在征得老挝财政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持有国际通用的账簿;

4.必须在每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向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递交 上一年度财务总结以及和下一年的年度经营以及纳税计划,并要求 财政部门出具年度纳税证明,作为凭证保存。


第十一节   对投资的分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投资的分级管理

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级即中央级和省(市)级的投资管理 机构。

1.中央级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计划与投资部、工贸部、老挝国 家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的部委等,这些机 构在老挝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对投资进行管理。

2.各省(市)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各省(市)的计划与投资厅、 工贸厅以及其他相关的部门。

计划与投资部、工贸部、老挝国家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 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的部委按照《投资法》第八十六、九十和九十一 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各省(市)的计划与投资厅、工贸厅以及其他相关的部门按照 《投资法》第八十七、八十八和九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 义务。


第六十条 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各级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如下:

1.中央级管理机构:主要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推动、监督和检 查各省市投资促进部门和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各项工作;

2.各省市管理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省(市) 内获准中 央通过的各个投资项目进行具体监督、检查、评估和管理,并报上 级部门。


第六十一条 其他部门的管理权限

中央和各省市的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主动在投资项目管理中发 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并适时向投资项目签发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二节  投资资料数据的总结和汇报


第六十二条 投资资料数据的总结

《投资法》第八十条第九款规定的投资资料数据的总结与汇报由 计划与投资部门会同工贸部门、财政部门和老挝国家银行制定在全  国范围内进行资料数据收集的工作制度,系统地收集和统计老挝全  国范围内的投资资料和数据,各个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1.中央和各省市的计划与投资部门负责收集和统计自己管辖范 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2.中央和各省市的工贸部门负责收集统计普通经营投资项目的 有关数据和资料以及企业的有关情况;

3.中央和各省市财政部门负责收集统计各个企业(包括享受优 惠政策和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利润税的缴纳、进口物资的 价值、进口物资、设备、机械、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 其他物品进口等所缴纳的进口税和其他税费的价值等情况;

4.老挝国家银行负责统计企业资金进入老挝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投资数据资料的汇报

工贸部门、财政部门和老挝银行部门必须把每个月、每个季度 和半年以及全年本部门的投资组织和落实情况汇总到计划与投资部 门,由计划与投资部门报老挝中央政府。

在必要的情形下,上述这些部门可以根据各个时间段的不同要 求,把自己所负责的投资组织和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汇报。


第六十四条 企业经营活动的汇报

企业经营活动按照下面的程序进行汇报:

1.普通经营的企业经营活动每六个月和一年都必须向工贸部门 汇报自己的企业经营情况;

2.投资特许经营项目的企业或与老挝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协 议的企业必须每六个月和一年都必须向计划与投资部门汇报自己的 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三节 已获批投资企业的承认


第六十五条已获批投资企业的承认

在《投资法》(2009 年 7 月 8 日国会第 02 号)正式颁布使用 前已拥有投资许可证或已跟老挝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在

《国内投资许可证》或《外国投资许可证》或《特许经营协议》中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获得承认。

已获批投资的企业需要享有《投资法》(2009 年 7 月 8 日国会 第 02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必须在本条例颁布使用后 90 个工作日内 根据不同的投资性质向以下部门递交申请:

1.投资普通经营业务的企业向工贸部门递交申请;

2.投资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向计划与投资部门递交申请。

第六十六条 关于有修改的具有法律性文件的证明和承认的获取

不管是本条例颁布使用前还是后获批投资的企业如需要修改具 有法律性文件,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关证明或承认文件:

1.投资普通经营业务的企业向工贸部门递交申请;

2.投资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向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计划与投资 部门递交申请。


第十四节  对有贡献的企业的奖励和违规企业的惩罚


第六十七条 对有贡献的企业的奖励

《投资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对有贡献的企业的奖励,具体操作如下:

1.在组织实施《投资法》和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干部和个人以及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可根据有关部门的提议获得表彰或依法享有一些优惠政策。

2.在依法经营业务中,如投资产生高效益、积极缴纳各项税  费、积极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在使用和培训老挝员工工作中成 效显著、在扶贫脱贫工作中,特别是山区的扶贫脱贫工作中作出积 极贡献、保护环境、发扬和捍卫老挝民族的优良文化习俗中作出突 出贡献的国内外投资者,可由有关部门的提议,依法获得表彰或其它优惠政策。


第六十八条 对违规企业的惩罚措施

《投资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具体操作如下:

任何违反《投资法》和其它法律文件的规定或消极怠工的行为,将予以培训教育、处罚或依法接受制裁。

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国内外投资者将接受以下的警告或惩罚:

1.第一次违反,将受到警告和培训教育学习,并以书面形式记 录在案;

2.第二次违反以下情形,将按照老挝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 惩罚:

2.1 不按照《老挝发票管理条例》使用或不正确地使用发票;

不按照《老挝财会法》的有关规定持有账簿或不正确地持有账簿的 企业将按照《老挝发票管理条例》、《老挝财会法》和《老挝税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2.2 若企业不缴纳足额缴纳各项税费,财政部门拒绝出具纳税 证明,并拒绝通过该企业的原材料、设备、机械以及直接用于生产 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进口计划表。财政部门有权建议计划与投资部门 或工贸部门暂停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2.3 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不按照自己所经营的业务进行纳税申 报或不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将由税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教育培 训、警告,并开出纳税申报通知单和税费追缴单。如企业在收到相 关通知单和追缴单后一年内,仍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纳所欠税费, 将建议计划与投资部门或工贸部门收回该企业的特许经营注册证或 企业注册证。

在收到税务部门的建议后,计划与投资部门或工贸部门将根据 实际情况,在一个月内就收回企业特许经营注册证或企业注册证进 行审议,或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案件审理。


第十五节 最后条款


第六十九条 组织实施

计划与投资部门、工贸部门、财政部门、银行部门以及其他其 他相关部门有责任负责严格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的生效

本条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条例实施之日起, 2005 年 10 月 12 日由总理签字颁布使用的第 300 号《老挝国内投资法实施条例》 和第 301 号《老挝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宣布失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

通辛·坦马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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