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团结 繁荣
总理 编号:279/GOV
首都万象,2022年8月9日
关于老挝荣誉国民的法令
- 根据:2021/11/16,编号:03/NA,《政府法》。
- 根据:2017/11/01,编号:29/NA,《老挝国籍法》。
- 根据:2022/6/17,编号:777/MJ,《司法部建议函》。
总理颁布本法令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一条 宗旨
为确保“荣誉国民”称号的管理、监督、检查、签发、撤销等工作得以有效开展,本法令对上述工作的原则、规定、规范作了规定,以认可荣誉国民所取得的非凡成就,肯定荣誉国民对老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承认荣誉国民出众的学识与能力,从而激发荣誉国民的荣誉感,提升荣誉国民对促进老挝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
第二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荣誉国民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荣誉国民”是老挝政府对取得的非凡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的外籍人士表示认可所颁发的象征性称号。
荣誉国民的授予将不会改变被授予者的国籍。
荣誉国民的称号仅与当事人相关,不可继承。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外籍人士是指具有其他国家的国籍,进入老挝短期或长期居留以达成某项目标,在达到指定期限后将返回国籍所在国,主要管理机关为外交部及其他相关单位。
2、非凡成就是指在老挝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非同寻常的重大成就。
3、卓越贡献是指为老挝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如引进资本在老挝开展大型经贸活动。
4、出众的学识与能力是指具备博士、教授、学者,及同等学历以上水平的专业知识及能力,在某些党和国家需要的领域具有突出资历。
5、相关单位是与外籍人士管理工作相关的单位。
6、荣誉国民证书是用于颁发荣誉国民称号的证明。
第四条 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荣誉国民工作的原则
1、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宪法》、法律、战略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2、利于维持国家稳定、安全,社会和谐、有序,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
3、保守国家、政府、个人、法人、组织的机密;
4、保护外籍人士合法权益;
5、统一、透明、准确、公正。
第五条 法令的适用范围
本法令适用于生活在老挝境内外的外籍人士。
第二章 成为荣誉国民的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成为荣誉国民的条件
1、基本条件
-有充分的意愿且在递交申请文件时年满18周岁;
-愿意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定;
-无犯罪记录,未被法院判决剥夺自由权利;
-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吸毒史。
2、具体条件
-在老挝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非同寻常的重大成就;
-具备博士、教授、学者,及同等学历以上水平的专业知识及能力,在某些党和国家需要的领域具有突出资历。
-对党和国家所需要的领域有效开展投资经贸活动的杰出投资者,在申请成为荣誉市民前向老挝经济社会发展捐赠达500,000美元以上,在老挝投资金额达1,000,000美元以上。
第七条 荣誉国民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对于投资者或企业家应提供老挝境内银行出具的注资证明;
3、公安部认证的简历;
4、由老挝政府相关部门所颁发以证明在老挝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重大贡献及非凡成就的证书;
5、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居住证明;
7、无犯罪记录证明;
8、体检报告;
9、3X4白底证件照6张(3个月内近照)
所有资料均为老挝语,如资料原件为外语,应翻译为老挝语,且通过驻申请人所在国公证代表机构认证或由老挝公证机关认证。
第八条 申请成为荣誉国民的程序
1、提交申请;
2、对申请进行审核;
3、通过审批;
4、授予荣誉国民证书。
第九条 提交申请成为荣誉国民
生活在老挝境内外的外籍人士,有意向申请成为老挝荣誉国民,应由本人、代表、被授权的亲属起草申请书,并按上述第7条的规定准备相关资料,通过外交部或驻申请人所在国外事机构向司法部提交。
第十条 对申请进行审核
收到申请后,司法部将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根据上述要求对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如果文件内容表述不明确,可询问申请人或与相关部门联系取证,如文件准确无误,司法部应在30日内对文件进行会审,并将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第十一条 通过审批
政府将为最终的批准者,根据司法部提出的建议考虑是否通过荣誉国民称号审批。
第十二条 老挝荣誉国民登记
获准荣誉国民的称号后,应到内务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授予荣誉国民称号
荣誉国民称号的授予应举办风光的仪式,由老挝总理亲自授予,各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仪式。
荣誉国民称号的授予仪式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章 老挝荣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老挝荣誉国民的权利
1、出入境老挝无需申请签章;
2、在劳动的永久居住权;
3、租赁国有土地,取得国有土地特许权,取得政府规定土地的使用权,租赁老挝公民的土地;
4、从事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工作与劳动;
5、荣誉国民的生命、身体、荣誉、住宅不容侵犯,未获得合法批准,不得抓捕、拘禁荣誉国民,不得私自闯入荣誉国民住宅内进行搜查;
6、向老挝政府提出与国民权益或自身权益相关的建议或申请;
7、研究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进科技与创新技术;
8、依法享受与其他外籍人士在老挝工作或生活同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老挝荣誉国民的义务
1、严格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定;
2、按照老挝税法及相关法律要求依法纳税;
3、积极贡献,勇于担当,爱老挝,为老挝发展贡献力量;
4、尊重老挝传统民俗与民族文化;
5、根据老挝法律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第四章 撤销老挝荣誉国民称号
第十六条 撤销老挝荣誉国民称号的条件
1、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因个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处剥夺人身自由;
3、存在本法令第18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4、自愿申请撤销,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第十七条 撤销老挝荣誉国民
政府为撤销老挝荣誉国民的批准者,根据司法部及其他部门提出的建议考虑是否撤销荣誉国民称号。
第五章 禁止条例
第十八条 老挝荣誉国民禁止条例
1、使用暴力、强制、威胁、逼迫、恐吓相关执法人员;
2、违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破坏老挝传统民俗与民族文化;
3、行贿受贿;
4、利用老挝荣誉国民的身份进行不正当的勾当;
5、参与不恰当的政治活动;
6、其他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禁止条例
1、未遵照本法令第11条的规定,对老挝荣誉国民的申请审批不合规;
2、行贿受贿;
3、在执法过程中越权、强制、威胁、逼迫、恐吓;
4、扣押、拖延、破坏相关文件;
5、其他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个人或组织禁止条例
1、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与执法人员合谋、串通,或阻碍执法行动
2、提供不准确的消息,密谋,伪造、扣押、拖延、隐瞒、破坏与荣誉国民相关的文件或证据;
3、窃取,篡夺的符合荣誉市民称号的重大贡献,成就,业绩;
4、其他违反老挝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老挝荣誉国民工作的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与检查机关
1、总理府办公厅;
2、司法部;
3、外交部;
4、公安部;
5、计划投资部;
6、财政部;
7、内务部。
第二十二条 总理府办公厅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总指挥对司法部提出荣誉国民称号的建议进行审批,并通过分管文化-社会事务的副总理向总理进行汇报;
2、根据分内职责督促老挝荣誉国民称号的监督、检查、汇总工作;
3、向公安部发布荣誉国民名单,以便于公安部出具荣誉国民证书;
4、依法履行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的权利与义务
1、研究、编制、修订荣誉国民相关的工作管理规定,并向国务院发起审议申请;
2、宣贯老挝荣誉国民相关的政策与规定;
3、研究、编制荣誉国民申请表格;
4、对荣誉国民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向政府提出建议;
5、对荣誉国民的审批向政府提出建议;
6、对个人、法人、组织就荣誉国民提出的建议及意见进行受理;
7、在荣誉国民相关工作中配合协调各机关、单位、地方政府及境内外相关单位;
8、在职权范围内监督、检查老挝荣誉国民工作;
9、总结汇总荣誉国民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政府做工作汇报;
10、依法履行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外交部的权利与义务
1、宣贯老挝荣誉国民相关的政策与规定;
2、接收荣誉国民申请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3、根据本法令第6条第2点对申请者的贡献及成就进行评估;
4、在职权范围内监督、检查老挝荣誉国民工作;
5、依法履行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的权利与义务
1、宣贯老挝荣誉国民相关的政策与规定;
2、对签发荣誉国民证书进行检查,对申请者的简历提出意见建议;
3、对获得批准的荣誉国民签发证书;
4、在职权范围内监督、检查老挝荣誉国民工作;
5、依法履行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计划投资部的权利与义务
1、宣贯老挝荣誉国民相关的政策与规定;
2、对有意向申请荣誉国民的投资者在老挝开展经营投资活动,通过老挝银行引进资本等提出意见建议,出具证明;
3、为荣誉国民投资者在老挝投资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引导、促成投资者对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行业投资;
4、管理、监督、检查、鼓励荣誉国民投资者在老挝合法依规投资经营;
5、制定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投资政策;
6、依法履行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的权利与义务
1、宣贯老挝荣誉国民相关的政策与规定;
2、对荣誉国民申请者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出具证明;
3、在职权范围内监督、检查老挝荣誉国民工作;
4、依法履行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内务部的权利与义务
1、宣贯老挝荣誉国民相关的政策与规定;
2、对申请者在老挝社会经济发展中做出的贡献及成就提出意见建议,出具证明;
3、对获得批准的荣誉国民进行登记;
4、在职权范围内监督、检查老挝荣誉国民工作;
5、依法履行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检查工作
对老挝荣誉国民的检查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担当;
2、是否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各相关单位对荣誉国民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检查形式
1、常规检查:根据计划进行例行检查,检查时间明确;
2、通知检查:不在检查计划范围内,在必要时提前下发通知后再进行检查;
3、临时抽查:不在检查计划范围内,未经通知,不定时进行抽检。在开展荣誉国民工作检查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奖惩条例
第三十一条 奖励措施
对本法令在执行过程中有贡献的个人、法人、组织,应给予表演并依法奖励。
第三十二条 惩处措施
对违反本法令的个人、法人、组织,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补偿、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执行
委派司法部协调外交部、公安部、计划投资部、财政部、内务部、总理府办公厅及各相关机关单位,地方政府执行本法令。
各部门、机关、单位、组织请知悉,并遵照本法令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效力
本法令自2022年10月1日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
潘坎·维帕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