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团结 繁荣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编号:0564
首都万象 2024年3月28日
根据2019年6月21日修订后的第70号土地法;
根据2018年12月6日第55号民法典;
根据2021年6月17日关于费用和服务费的第002号主席令;
根据自然资源和环境部2021年9月20日第573号组织和活动法令。
根据土地部门日期为2024年5月4日提案第1731号。
部长指令:
第1章
一般原则
1.目的
本指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规定、方法和程序,通过如实记录和核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活动和变更登记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旨在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国家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族人民,确保社会和平、秩序、透明、公正和合法,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活动登记和土地用途变更
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是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售作为保证金、合同条件、土地权利等活动的记录和核实。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继承、购买、出售、入股、赠予或赠与等方式变更为他人,并颁发新的土地所有权证的记录和证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换、撤销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符合法律条件、法院判决。
3.名词解释
本指南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土地如土地登记证、土地簿、登记簿、检查土地地图、检查土地文件的表述、未用于其他用途、无异议、无冲突、无相关机构向申请人要求签发的证明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性证明;
2)放弃土地租赁或特许权是指土地租赁或特许权尚未到期,但承租人已离开该土地或未开发该土地而不占有该土地,并且未向土地出租或特许权人通知或发送信息,导致对出租人或特许土地造成的损害,并已得到相关国家机构的书面证明;
3)放弃租赁或特许土地是指租赁或特许尚未到期的土地,但承租人或特许人无意按时继续租赁或特许,且出租人或特许人获得相关国家的证明同意该协议机构;
4) 财产监护人是指被指定管理财产的人,而不是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无行为能力的子女,财产监护人的权利在子女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恢复正常状态;
5)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证明民法典规定的直系亲属关系和直系亲属关系的文件。
4.使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老挝公民的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生活和经营的外侨、无国籍人、外国人、老挝裔外国人以及此类个人的组织。
第2章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1.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类型
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以下几类:
1)租赁或特许;
2)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
3)出售土地使用押金;
4)合同条件;
5)土地权利;
6)按规定方式买卖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如有异议的,必须暂停登记直至依法解决,异议人是直接关系人或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提出异议未依法调解、解决,或者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向法院提起上诉且未得到有关当事人确认文件的,视为拟议反对没有理由提出反对。
如果法院的裁决是最终的,并且有命令执行法院的决定,则需要对土地使用权变动进行登记,除非依法有命令重新审理案件。
1.1 土地租赁或特许权登记
1.1.1 老挝公民土地租赁登记
老挝公民(包括老挝公民的法人或组织)之间的土地租赁须经双方同意并经村政府、法院登记处和老挝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确认。根据双方的提议,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报送。
合法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侨胞、无国籍人、外国人、老挝裔外国人以及经国家许可成立的组织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向老挝公民(包括老挝公民的法人或组织)租赁土地最长不超过三十年,并经省自然资源环境厅提议,经省主管部门许可,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 土地租赁协议必须经村政府、法院登记处核实,并在土地所在地的区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登记土地使用权变动。
老挝公民申请土地租赁协议登记所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土地租赁协议;
-土地所有权有效证明;
-原始产权契据:
-最近一年的土地使用费缴纳单或土地税收据:
-人口普查复印件和租户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您是外国人,老挝裔外国人,请提供护照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1.2 国有土地租赁和特许权登记
国家土地租赁是承租人和土地出租人(国家组织)之间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使用土地进行贸易、服务、居住、旅游、体育、外交和国际组织等任何活动的协议。
国家土地特许权是国家允许土地特许权申请人在国家划拨的任何地区按照合同和法律进行特许投资活动的土地,如农业、植树、旅游、工业区或工业区、经济特区、开发新城、开发电力、采矿。
特许土地范围涉及国防和平保护区的,须经中央国防和平保护区委员会批准后给予特许。
国有土地的出租或者出让必须经过拍卖,并在国家划拨的国有土地区域内进行。承租人或特许公司必须进行影响研究或评估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制定管理计划并监测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和自然环境。
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机构允许个人、法人或者境内外组织租赁或者特许国有土地后,由该土地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租赁或特许权表向该国有土地的承租人或特许权经营者颁发国有土地所有权证。
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和条件设定或特许国有土地的期限或特许权,但不得超过五十年,并可根据政府或国家的协议延长根据对项目或活动的评估以及政府或省级行政部门的同意,由省级议会或人民委员会提出。
对于使馆或国际组织租赁国有土地,取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该国政府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议,期限不超过九十九年,并可根据规定延期外交部会同自然资源环境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机构提出建议。除从国家租赁土地外,政府还允许外国使馆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之间的协议,通过交换和转让的方式使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
申请国有土地废弃、特许经营合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注册申请或建议;
-退出或特许国有土地的协议;
-国有土地所有权原始契据;
-经济技术章节(如有);
-企业登记(如有);
-营业执照(如有);
-人口普查副本以及身份证或特许权副本
-如果您是外国人或老挝裔外国人应提供护照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国有土地收购或特许协议 如果省级管理机构授权收购或特许国有土地,请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然资源和环境厅登记土地使用权活动。
国家的合同或土地特许权 如果政府是授权租赁或特许国有土地的一方,则应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国土司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变动。
1.1.3 老挝公民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的变更登记
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合同、国家土地租赁或特许权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协议进行变更,例如增加或减少根据合同必须支付的租金或土地特许权; 增加或减少租赁或特许权的期限; 租赁或特许权条款的变更、删除或增加必须根据本指南第2.1条和2.2条第2条规定的责任范围重新登记。
1.1.4 老挝公民土地租赁权登记、国有土地出租或特许给他人出租的权利登记
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或特许的国有土地可以转租或转租给他人,但转租或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始合同的期限。每次他人租赁或特许经营时,出租人或特许经营者必须首先同意。如果租赁协议或原始土地特许协议规定了转租给他人的条件,承租人或土地特许人可以继续进行。
取得土地出租、转租给他人的权利,原承租人、转包人与新承租人、转包人必须签订书面的土地转租、转租合同。此后,新租户或特许经营者必须按照本指南第2.1条和2.2条第2条第2节规定的责任范围通知合同登记。
1.1.5 老挝公民土地租赁协议、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转让登记
老挝公民土地租赁协议、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可以将未到期的租赁或特许权转让给他人出租或特许但必须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如果母版租赁协议或土地特许协议中载明了租赁或土地特许协议转让条件的,即可办理。
租赁协议或土地特许权的转让必须有租户或特许公司与新租户或特许公司之间的书面租赁或土地特许权转让协议。 新承租人或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原承租人或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和条件,然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节规定的责任范围通知合同登记。本指令的 2.1 和 2.2。
1.1.6 继承租赁或土地特许权的登记
如果承租人或土地特许人死亡,财产,包括与租赁或土地特许合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将根据法律或纪律转移给继承人。 但继承必须得到确认。 之后,按照本指令第2.1条和2.2条第2条第2节规定的责任范围通知合同登记。
1.1.7 与老挝公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或特许分成部分的国有土地
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分批出租或特许,是指将一块土地和一份土地所有权,分成若干部分供多人出租,并绘制图表,清楚地表明要出租或特许的每一部分。各部分的租赁或土地特许经营合同,并根据第 2 章第 2 条第 2.1 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将每个合同向省级国土部门或自然资源环境部门登记,以及本指令的2.2。
1.1.8 取消或删除老挝公民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合同、国家租赁合同或土地特许权将根据具体情况注销或从土地使用权登记中注销,具体如下:
1)租赁协议或土地特许权到期;
2)缔约方的协议;
3)放弃退出或土地特许权;
4)放弃出租或租赁土地的权利;
5) 违反法律或租赁或土地特许条款;
6) 法院的判决。
取消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或特许上述定义的国有土地必须有相关方的书面确认,作为向登记方登记取消或取消此类协议的依据。
老挝公民土地租赁合同的取消或消除、国有土地的租赁或特许的登记必须在收到任何一方或组织的要约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权撤销、消除或者责令执行法院判决等,并依法依规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1.2 土地所有权登记作为担保
1.2.1 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
以土地权属抵押,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土地权属作为担保、抵债、履行债务的协议,或者任何人同意以土地权属名义抵债、履行债务的协议。或质押或抵押形式的法人。
抵押契据登记申请所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申请表;
-质押或抵押担保协议;
-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协议;
-土地所有权有效证明;
-清晰的,原始契据;
-最近一年的土地使用费缴纳单或土地税收据;
-缔约方身份证或住址证明复印件、人口普查复印件;
-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的,应当有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或者社会团体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在办理抵押土地权登记前,如果直接关系人或者从国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有异议,转让、继承、按照传统和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购买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暂停当时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直至依法解决。
1.2.2 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物
以土地权属抵押,是指以土地权属抵押或者由质权人或者约定的他人占有,为质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债务使用或者其他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质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或收取土地收益,但无权向质权人计算利息,并负责支付当时土地的管理和保护费用。 当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履行义务时,质押终止,在办理注销抵押土地权属登记后,土地使用权必须返还抵押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
1.2.3 将所有权契据转让为抵押品
以土地权属抵押,是抵押人或者土地所有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后,通过对抵押土地权属进行登记,向抵押权人或者债权人提供使用代偿和履行其他义务的担保。土地使用权或者债务人必须将原土地所有权移交给抵押权人或者债权人作为保管人。
当事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债务人不按期使用土地抵偿债务的,抵押权人相关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债务人未按期使用土地代替债务的,抵押权人或者债权人必须与债权人、债务人就债务的清偿事宜相互协商,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支付。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将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1.2.4 以土地所有权作为他人借款人的抵押品
以土地所有权为他人抵押的借款人,须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作为担保人与作为借款人的受让人之间的书面授权,并有至少三名见证人、村政府的签名和证明,土地所在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土地登记处认证的。
抵押担保合同必须由担保人土地使用权人、借款人受让人、抵押权人或者债权人签署,并有至少三名见证人签字,土地所在地的村级管理机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院登记处认证。
借款人或者债务人不能按时向抵押权人或者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作为担保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承担作为担保人履行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担保人、借款人或债务人与抵押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就债务的清偿问题进行协商,例如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来清偿债务。土地或者出售土地使用权或者拍卖出售土地使用权。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公平程序解决。
1.2.5 以单一土地所有权作为多个债权人的抵押品
每次办理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后,以单一土地所有权向多个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原土地所有权由债权人保留。
以单一土地所有权为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人与各债权人应当签订质押或者抵押担保协议,并在土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合同的登记应以每份合同中规定的贷款价值为基础。
以单一产权契据为多个债权人提供担保须满足以下条件:
-作为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必须是债务人土地的使用权,或者如果是他人的,则必须依法取得书面同意作为抵押,但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或根据当时的土地价值,作为担保的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必须高于担保时的债务,包括之前的担保;
-单一产权契约的剩余价值必须在与第一个债权人和下一个债权人的担保协议中确定或明确说明,除非担保协议中另有约定;
-以单一土地所有权作为担保的债务人必须至少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一个债权人有关附加担保的信息以及新债权人有关先前担保的信息,以便新债权人可以考虑附加担保。
1.2.6 质押或抵押优先权
以单一产权契据作出质押或抵押协议的债权人将视情况用于替代债务或履行其他债权人的义务。
1)已登记质押或抵押协议、依法占有财产或控制担保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2)在质押、抵押担保协议登记的债权人中,先于其他债权人登记担保的优先;
3)未登记质押合同的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占有财产或者控制担保权的,享有优先权。
1.2.7 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增减土地权属抵押的,办理增减土地权属抵押登记
担保人必须就用作抵押品的地契的添加或撤销条款达成附加协议。 土地所在地区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根据合同双方的提议,审议并办理土地抵押权的增减登记,并在期限内完成。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由合同双方和土地官员面对面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做出书面记录。
为增加金额或单一土地所有权增加金额而进行的额外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撤销,应按如下方式办理:
1)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增加金额或增加原单一土地所有权担保金额的,须按规定缴纳增加金额的费用和服务费;
2) 撤回产权证书的,抵押物的任何部分必须进行登记,以取消或消除该撤回部分的产权证书的担保,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1.2.8 优先权登记及抵押物转让
质押或者抵押担保合同可以转让给他人,但必须在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环境管理部门登记。
抵押权人或者优先抵押权人可以向其他有质押或者抵押权的债权人指定其权利,但不得超过其债务价值。
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担保转让给与同一债务人没有担保的其他债权人,但不得超过担保所规定的债务价值。
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可以将担保,包括与担保相关的利益和优先权转让给他人,但不得超过担保所规定的债务价值。
1.2.9 涉及多个省市的土地担保合同
如果质押或抵押担保合同涉及一处以上位于多个城市、省份的土地,可以作为任何银行、金融机构或债权人的贷款抵押品,但质押或抵押担保合同必须分开以便核实土地所有权的真实性,并在土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进行登记。
担保、质押或抵押合同的登记应明确区分合同中每块土地的贷款价值,作为不时关于费用和服务费的主席令中规定的费用和服务费计算的基础。
1.2.10 土地使用权质押协议、抵押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担保协议、质押、抵押,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如增加或者减少。利率; 增加或减少贷款金额; 增加、减少或改变债务的偿还期限; 担保协议、抵押或者抵押、贷款协议内容变更、删除或者增加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环境管理部门重新登记。
1.2.11 与老挝公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担保登记、国有土地的出租或特许 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协议可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协议,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然后携带在土地所在地的区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登记。
国家的租赁或土地特许合同可以由国内外的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如需注册,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经中央授权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国土司登记的国有土地的租赁或特许;
2)经省级授权在省会自然资源环境厅登记的国家租赁协议或土地特许权。
1.2.12土地使用权担保、质押、抵押合同解除或者消灭登记
土地使用权担保、质押、抵押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或者注销登记: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提出注销或者删除登记的;
2.法院判决取消担保。
解除或者解除土地使用权担保、质押、抵押合同的,应当到合同登记地办理解除或者注销登记。经登记、注销或者注销后,作为担保的土地所有权将按照合同约定终止权利和义务,并将土地所有权返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那些被赋予代表权的人。
1.3 出售押金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
1.3.1 定金销售合同登记
定金出让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卖人有权在五年内按照已售出的房地产价格回购已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出售后,在土地登记证和相关土地所有权证背面登记土地使用权变动。
定金合同期限届满,如果合同签订前有约定,卖方有权延长定金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 期限届满,出卖人不回购土地使用权的,买受人即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无副本,并出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新的土地所有权授予买方。
老挝公民个人、法人或组织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售合同必须经村政府、法院登记处认证,并必须带着该合同到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登记土地使用权根据合同任何一方的建议,土地位于何处。
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合同双方与土地官员当面办理押金出售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格式当面记录,提出申请者必须依法、按规定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定金出让登记办理前,如果直接关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暂停直至解决。
定金销售注册申请包中随附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定金销售协议;
-产权契据原件;
-身份证或地址证明复印件以及人口普查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3.2 抵押变卖登记继承
就抵押买卖合同而言,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有权继承遗产的人有权按照抵押买卖合同的约定继承遗产。
根据销售和抵押继承合同继承权利和义务,必须使用打印表格(继承证明)出示相关各方的认可确认书后,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协议登记。各方按照本指南第2.1条和2.2条第2条第2节规定的责任范围。
1.3.3 取消或注销押金销售登记
出卖人按照定金时间表购买土地使用权后,根据买受人的建议,由区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注销或者取消押金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买方出售或法院做出决定取消定金销售合同。
法院最终决定解除土地使用权押金出让合同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区级自然资源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并解除押金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押金合同的撤销或注销登记,必须在收到买受人的建议或执行法院判决的办公室或组织单位以及请求撤销登记的申请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定金销售合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1.4 按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
1.4.1 根据合同条件登记
合同的条件是使用或使用他人的土地以增加其土地的效益,通过请求许可在一定时间内修建通道、铺设或铺设电缆并让水流过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目的,该条件来自该条件按照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登记之时。附带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过村政府、法院登记处的核实,并且合同必须在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办公室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任何一方提议的土地所在的区级环境。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当面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合同当事人与土地官员之间进行面谈,并按规定格式当面记录,提出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根据合同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前,直接关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暂停办理直至解决。
对于根据合同进行的条件登记,是临时的,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不修改土地所有权,但根据第2章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在土地登记和相关土地所有权的背面注明2及本指南第2.1和2.2条。
1.4.2 取消 从合同条件中删除注册
合同条件终止或法院最终判决消除后,根据当事人的提议,由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负责登记合同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取消或条件删除。
如果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并有相关当事人证明执行法院判决,则根据合同,在土地所属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进行注销登记。
合同条件删除登记必须在收到合同一方的建议或法院判决执行证明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请求删除的申请人必须缴纳费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服务费。
根据合同条件注销或者注销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的所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合同条件按合同规定;
-原始地契;
-身份证或地址证明复印件以及人口普查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5 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权转移的登记
1.5.1 土地权利登记
土地权是指一个人按照该地块的使用权,使用他人的土地,按照合同约定,在该地块上建造建筑物、植树造林等,为自己创造利益的权利。或其他立法。
土地权利人可以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使用其权利,但不得对国家、社会或者其他个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冲突。
土地权利人必须保证土地权利人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充分使用其土地。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自该土地的使用权在该土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之时起办理的。根据土地权利使用者或土地权利授予人的建议,对土地的管理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土地使用权登记前,直接关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暂停登记直至解决。
1.5.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土地权利使用者可以根据剩余时间将其土地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按照本指引第1.5.4条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土地权利合同转让登记,须自收到土地权利合同转让人的建议或收到有关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的证明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请求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1.5.3 土地权利契约的继承
土地权利合同的继承人可以按照土地权利合同的约定继承,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
土地继承合同的登记,应当自收到土地继承合同权利人的建议或者收到有关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的证明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请求继承土地承包合同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1.5.4 土地权利登记的撤销或消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1)合同或其他有关土地权利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
2)如果合同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则土地权利的使用者放弃其权利,提前一年通知土地权利授予人或支付土地权利使用费。土地再租一年,该通知或付款双方必须有书面确认;
3)二十至三十年内,取决于使用目的的类型和条件,以及合同或其他立法(如果没有指定时间)同意土地权利时的条件。
当土地权利终止时,土地权利的使用者有责任将土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除非合同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区级自然资源环境厅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提议,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注销或者注销登记土地权利终止后或法院作出决定后可以果断地取消土地权利。
如果法院作出最终决定,并附有相关当事人确认执行法院决定的信函,则需在土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登记取消土地权利协议。
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必须自收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出让人的函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土地权利人或收到有关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的确认函,请求注销登记的,应当依法依规缴纳费用和服务费。注销或注销土地使用活动登记的土地权利申请文件所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土地权利合同;
-产权契据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或地址证明和人口普查证明;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6 国家规定划拨土地买卖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1.6.1国家按规定方式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买卖活动登记
购买国家有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自然人、法人和境内外组织出租或者占用的,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按剩余期限出售作为押金的,须向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手续。
租赁协议、担保协议、定金出售协议须经法院登记机构核实,以及该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该土地所在省级的环境状况并持该协议到土地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环境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
土地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负责根据缔约方之一的提议,对购买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当事人必须与土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表格进行书面记录,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所得税、费用及服务费。
1.6.2 国家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买卖登记注销或者注销
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负责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建议,对购买国家划拨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注销或者注销登记。合同终止后或法院最终决定取消合同后签订合同。
如果法院判决确实适用,并有相关当事人证明执行法院判决的信函,则应向土地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办理解除合同登记。
购买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的登记和注销,必须自收到缔约方之一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函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收到有关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的确认函之日起,申请删除登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买卖中注销、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协议买卖国家按规定方式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原始产权契据;
-地址证明或身份证和人口普查复印件;
-如果是法人或者社会团体,必须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
-企业或者社会团体设立许可证;
-如果是外侨、无国籍人、外国人、老挝裔外国人及其经国家许可设立的组织,必须持有护照、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登记证;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2.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以下步骤:
2.1 第一步。
土地使用权人或被授予代表权的人按照规定的表格和其他相关文件分别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提出申请或建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政府日内,与土地登记处核对土地登记簿和登记册,检查土地权属图,核对相关土地文件的表述,如发现属本人所有,没有被挪作他用,没有异议、没有冲突,也没有受过上级组织命令。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将根据《费用和服务费主席令》的规定,颁发土地所有权有效证书并收取服务费。
与国家早间承包或土地特许经营有关的活动登记,按职责范围向省自然资源环境厅或自然资源环境部国土司提出申请或建议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允许和优惠。
2.2 步骤:
县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核对土地使用权人或代表人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后,持该文件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核实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合同和经登记机构证明的文件必须携带其到县级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以监督使用该土地使用权的动物流转依法土地。
与国家土地承包或土地特许权相关的活动(例如Ba Ma Lut Bien)在省自然资源和环境厅或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土地司登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许可证和培训课程的资格,而无需面对土地主管部门。
2.3 第三步:
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收到土地登记处认证的合同和文件后,按照《费用和服务费主席令》的规定计算与土地相关的费用和服务费。之后,让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将这笔钱上缴国家预算。
然后与缔约方和土地官员面对面进行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并共同签署一份备忘录,然后将土地登记册登记在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上,并签署负责土地工作的技术单位将其记入土地登记证背面的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簿和土地所有权证,并由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自缔约方和土地官员共同签署备忘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注销或者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土地登记证和土地所有权证背面办理注销或者注销登记。
对于印在土地登记和地契背面的表格,如果土地使用权变动已登记完成,将打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附表附在土地登记和产权证书的背面。
各类土地使用权登记完毕后,携带与土地有关的合同或文件,存放在相关土地文件中,作为长期证据。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1、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类型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种类包括:
1)遗产;
2)买卖土地使用权;
3)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4)授予或者撤销土地使用权;
5)土地使用权交换;
6)收回土地使用权;
7)土地使用权返还;
8)自然和法律条件;
9)法院判决。
如果已提出异议,但该人尚未向相关各方提出正式建议以继续进行
自异议提案提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调解或更正或者不向法院上诉的,认为异议提案不构成异议提案的理由。
如果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则涉案人员提出的反对意见或本篇第一款所定义的无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的反对意见,不应予以考虑。
1.1 继承登记
继承是指将死者的遗产依照法律或者纪律转移给继承人的行为。继承土地使用权,是指已故继承人依照法律或者习惯将其土地使用权传给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继承是死者拥有的财产,包括死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法律或者合同规定死者生前应自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按照民法典的继承顺序排列如下:
继承人的子女、养子、侄子女,包括母亲腹中的孩子,均有权继承遗产,且母亲是当事人的监护人;
死者的尚存配偶;
继承人的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岳父、岳母;
继承人的哥哥、姐妹、弟妹、伯父、叔叔、姑姑、舅舅、阿姨、嫂子、侄子、侄女;
国家、法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继承权的分配,即土地使用权,符合2018年12月6日第55/SNP号民法典第576至585条的规定。
申请土地使用权继承登记所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依法或判决的继承证明(如有遗产分割的,应当附有遗产分割记录);
-提案(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准确性);
-亲属关系证明(给予者和接受者);
-产权契据原件;
-最近的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
-身份证或地址证明复印件以及继承人人口普查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2 土地使用权买卖登记。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出卖人有义务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受人的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必须接受该土地使用权并有义务按照约定的价格付款。
出卖人必须拥有所出售土地中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出售给买方的土地使用权,出卖人必须赔偿买方损失。
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必须经村行政管理部门、法院登记处核实,并须办理变更登记,自买卖之日起,买方即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向买方颁发新的土地所有权。
进行土地使用权买卖、分期划拨等土地使用权买卖,且具有未取得土地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性质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土地业务协议中定义的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不得允许区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或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向买家颁发新的土地所有权。
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附送的文件包括:
注册请求;
-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使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形式)、
-通过银行系统付款的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给予者和接受者);
-产权契据原件;
-最近的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
-土地使用权买受人身份证或住址证明复印件、人口普查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3 土地使用权入股
老挝公民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可以通过评估土地价值并登记土地用途变化,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注册的老挝人民或外国人企业的合资企业土地法第 105 条规定的权利。对于通过购买和出售国家固定分配的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纳入与老挝人民或外国人企业的合资经营。
参股老挝人民企业的老挝公民个人、法人和组织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土地所有权证上的名称变更为:以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时,应写明:“按合同号、日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权权属状况“以土地入股”字样土地上写着:“以土地为股”,注明以土地为股的比例。
土地使用权入股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土地使用权协议入股,
-产权契据原件;
-最近的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
-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济技术剖析;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或抵押的程序、方式和方案,都有具体规定。
1.4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让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授予他人,受让人同意接受该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协议,受让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前或之后必须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土地使用权的接受人只有充分履行了义务,才成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 履行不完全或者不能履行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或者转让登记的随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土地使用权转让证明或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
-产权契据原件;
-最近的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
-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或住址证明复印件、人口普查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5 土地使用权交换登记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一方将其土地的使用权让与另一方,而另一方则将其土地或者其他财产的使用权作为回报。
土地使用权交换协议按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执行。 当协议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土地或其他财产的使用权时,交换协议即生效,
土地使用权交换协议登记时,应当按照土地价值较高者作为计算交换协议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费和所得税的依据。
登记土地使用权交换协议时,以土地价值较高者为依据,按照交换协议计算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费和所得税,不得让任何人损失。登记费用计算的时间,然后将登记记录在合同和每份土地文件的相关文件上,并向合同各方颁发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换取其他资产的,以土地的价值作为计算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费和所得税的依据。
土地使用权交换登记申请书所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土地使用权交换协议;
-产权契据原件;
-最近的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
-合约方身份证或地址证明复印件以及人口普查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6 土地使用权收回登记
政府同意按照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提议,收回党组织、国家、老挝民族阵线、老挝退伍军人协会、集体组织等群众组织和中央国有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省长、首都市长同意收回党组织、国家、老挝民族阵线、老挝退伍军人联盟、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群众组织和国家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省长、首都市长同意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建议,收回党组织、国家、老挝民族阵线、老挝退伍军人联盟、集体组织等群众组织和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和环境。
对不实际使用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非法使用、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未经许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承租人或者特许权的,资源环境部门正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团结的基础上,研究人员考虑向政府或省级政府提出考虑退出。
土地使用权收回登记申请书所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政府关于撤销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或者省长、首都市长关于撤销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协议;
-产权契据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可证,
-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合同(如果是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
-最新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如果不是租赁或捐赠国有土地);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7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因公益活动需要使用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土地时,国家将其土地使用权返还,并用该土地的使用权补偿该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例如如道路、学校、医院、公园、机场、输电走廊、排水沟渠、灌溉、供水、垃圾场、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
为了弥补损害,需要任命一个委员会,评估2019年修订的《土地法》第109条规定的土地财产损失和土地价格,并由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参加。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需要使用个人、法人或者任何组织的土地进行投资活动、租赁或者出让土地时,国家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返还。必须将其用于农业、植树、采矿、开发电力、道路、工业区或工业区、经济特区等项目,而不是对人身造成损害。
赔偿时,必须按照2019年修订的《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成立一个委员会,对土地财产损失和地价进行评估,该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项目负责部门、项目业主、业主等组成。土地使用权及当地政府相关机构。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书所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产权契据原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更换土地时);
-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更换材料);
-收款证明(换钱时);
-最近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复印件(对于已转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8 购买、出售国家划拨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开发项目业主已购买国家划拨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拟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境内外新开发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权利范围,通知已出售国家分配的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或省级行政部门土地法第125条。
土地使用权人以特定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所有者购买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但有转让(买、换、赠、转让)意图的,土地使用权及入股),继承土地使用权,按剩余期限以保证金出售给个人、法人及境内外组织,须通报土地使用权变更情况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建议,向土地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报送。
1.9 自然条件和法律条件的登记
自然和法律条件是使用或使用他人的土地来增加其土地的利益,以请求允许修建通道、铺设或铺设电线并让水流过。
任何人拥有被他人有权使用而无需退出的房屋或土地所包围的房屋的人
到道路时,该人有权向有权使用靠近道路的土地的人请求通行。有权使用所请求土地的人必须允许通行,但有权酌情要求对因使用该土地作为通行而造成的农作物或建筑物的损害进行赔偿。
任何人需要从其居住的土地上排水的,都有权要求在其下方或居住在运河附近的人的土地上挖排水沟。 被请求方必须允许开挖排水沟,但有权要求赔偿因开挖排水沟而对农作物和建筑物造成的损害。 挖掘沟渠的申请人必须保持沟渠适当的清洁和状况。
自然条件和法律条件注册申请包随附的文件包括:
如下:
-注册请求;
-有关通过合法使用者土地的通道、铺设或敷设管道、电线、电话线、挖掘沟渠或铺设排水管、水管的修正案备忘录;
-产权契据原件;
-收款证明(在货币置换的情况下);
-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或住址证明复印件、人口普查复印件;
-最近的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用于永久自然和法律条件的登记以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1.10 根据法院判决进行登记
当法院判决或判决为终局判决时,下令执行法院判决或下令结案,以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并向土地使用权变更人颁发新的土地所有权证。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判决,享有土地使用权。
伪造文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院判决承认土地使用权归原所有人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时,从土地使用权中扣除所得税不应计算。
根据法院判决,注册申请所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请求;
-法院的判决或判决;
-执行法院判决的命令;
-法院判决执行记录;
-结案命令(如有);
-产权契据原件;
-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或住址证明复印件、人口普查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对于土地分割和合并的登记,有具体规定。
2.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以下步骤:
2.1 第一步: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被授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建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政府日内,对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将其与土地登记证、土地登记簿和登记簿进行比较,核对土地地图,并核实相关信息土地证件正确无误,未挪作他用,无异议,无冲突,无相关机构命令,则由区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出具土地权属有效证明以及按照《收费服务主席令》规定收取服务费。
涉及国家按规定方式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买卖的变更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提出申请或者建议。
2.2 第二步:
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对土地使用权人或有权代表人的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核对无误后,持文件到土地登记处办理依法核实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土地使用权变更须携带经法院登记机关认证的合同及各类文件到县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变更进行监督。
国家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买卖相关变更登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登记。
2.3 第三步:
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收到合同和登记机构认证的文件后,按照总统令关于费用和服务费的规定计算与土地相关的费用和服务费,然后让业主土地使用权的资金依法依规上缴国家预算。
之后,与土地主管部门当面与合同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签署联合备忘录,然后让人登记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签字负责土地工作的技术单位签字并记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簿,向新土地使用权人核发新土地权属,自变更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双方与土地管理局面对面签署备忘录等。
对于收回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自然条件和法律以及法院判决不需要面对土地主管部门。
对于土地的分割和合并,登记必须在双方与土地官员共同签署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 4 章
土地文件的管理、保护、存储方法、副本和重建
1. 土地文件管理
土地文件管理是指将土地文件按村代码排序存放在区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或省级自然资源环境部门的安全数据库系统中,村内各地块土地登记证和土地所有权证的核发顺序,从第一个号码到最后一个号码。 在存放土地文件的箱子中,一个箱子内装有按照土地权属号码排列的二十五份土地文件。
土地文件的管理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因为它是一个汇集信息的地方,每块土地的重要证据,例如有关土地使用权人的文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由土地使用权创建的各种技术文件作为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依据。
每次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时,都必须有记录在册,以跟踪负责管理土地文件表达系统的土地官员与土地官员之间土地文件表达的交接情况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由区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负责。
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许可,严禁更改或修改土地文件表述中的信息。县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是土地文件表述的管理机构。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没有符合标准的仓储仓库的,应存放在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的仓储仓库内,直到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拥有自己的存储仓库。
用于管理为向租户或国有土地特许权颁发土地所有权而登记的土地文件、国家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购买和销售以及公寓建设用地的登记,包括活动和土地用途变更的登记权归省自然资源环境厅保存。
向国有土地承租人或特许经营者以及国家分配的土地使用权购买者颁发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土地文件数量必须保存在省自然资源和环境厅。
2. 土地文件的保护
土地文件必须保存在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或者省级自然资源环境主管部门,并通过温湿度、防火、防虫、设备和保管等措施进行安全保护。确保它们不会变质、损坏、丢失,并可长期用作证据。已登记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国有土地出让人和购买人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文件,按规定方式保存在省自然资源和环境厅。
纸质系统和电子文件系统保存的土地文件数量。
3. 如何保存土地文件
土地文件的保存方法是在登记完成时保存与活动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的所有合同和文件。
在土地分割或土地合并登记的情况下,必须创建新的表达方式并关闭旧的土地文件表达方式,然后将所有新创建的土地文件表达方式从纸质系统复印到电子文件中。土地分割、土地整理登记,另行规定。
土地文件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方法和职责划分:
3.1 县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
登记土地使用权变动及变更后,将纸质系统中的合同、文件复制成电子文件,并按照仓库系统的文件存储和存储系统,将合同、文件纳入相关土地文件中将电子文件发送至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监测、检查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该信息将链接至自然资源环境部国土司数据库。
如果县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没有存放土地文件的仓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时,应将纸质系统中的合同、文件复制到电子文件中,同时携带该合同、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省自然资源环境厅,纳入省自然资源环境厅仓库系统中的相关土地文件存储系统,用于监测、检查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 。
该信息将链接至自然资源环境部国土司数据库。
3.2 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
登记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合同、购买和出售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公寓用地登记后,将上述合同和文件从纸质系统复制到电子系统并根据仓库系统中的文件存储系统将上述合同、文件纳入相关土地文件中,以监控、检查土地使用权的变动情况。数据将接入区自然资源环境厅和自然资源环境部国土司数据库。
4.如何保存土地文件。
土地证件的保管应当遵循下列方法:
-箱内土地文件的排列方式是按照土地权属号码的顺序排列,然后按照村庄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必须使用国家统计中心发布的村庄代码,以方便查询。找到存放地点;
-如果您需要使用土地文件表述,请查看附在内阁或土地文件表述内阁外部的该地区的村庄列表。 每个存放土地文件的滑动柜或储藏柜都会有一个标志,标明柜内所含村庄的名称,并按土地所有权证的编号排列;
-每个村收集土地证件时,应留出3个左右的空余空间,用于存放因分割土地或合并土地而重新制作的土地证件;
- 整理土地文件时,务必将标有号码的一面放在上面,以便于找到土地号码;
-将土地文件表达盒存放在推拉柜中或土地文件表达储存柜应垂直放置,这意味着盒子将有一个把手,可以在需要时拉出,并且推拉柜的底座将有空间放置文件查找表达式时的文档框;
-在主动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情况下,土地登记表达式框将逐渐增加文件数量,因为注册文件将包含在相关表达式中。一个地块文档表达式框有二十五个地块编号。如果一个框中的文档表达式过多,则可以创建一个新框。 如果之前已经有50块地的盒子存储过,则按此处理,如果满了,也可以创建一个新的盒子;
-如果您发现盒子破损、损坏且无法修复,请更换新盒子;
-如果您发现土地文件不按顺序排列,请按照顺序安排领取到正确的位置;
-如果您看到土地文件表达框不按顺序排,则必须将其排列在正确的位置;
当土地权属登记单位有尚未核发土地权属的土地文件时,不应存放在仓库系统中,而必须存放在合适且安全的地方等待签署;
土地官员是否对活动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进行了研究;土地分割和合并;签发地契副本;验证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性;与土地文件仓库负责人联系,解决行政纠纷等案件。仓库负责人将土地文件明细记录在记录簿中,记录土地所有权证的编号、日期、发送明细表的时间以及收到土地明细表并签字的人员名单。 带回土地文件编号时,必须记录并签字;
文件保管库负责人必须按照监测记录簿上的时间表,带领土地部门工作人员签收土地文件。 土地部门负责获取土地文件表述的雇员和收集文件表述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保持土地表述的原始和完整状态,如果该表述或表述中的任何文件损坏或毁坏,该人必须在法律面前承担责任;
其他人需要土地记录信息的,必须征得区级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负责人或者省级自然资源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同意,然后联系工作人员。土地档案仓库负责复制土地档案中的记录或任何文件。 仓库负责人必须复印拟定地块上的编号或任何文件,并记录在地块文件追踪簿中。
土地文件的保管和检索仅由管理土地文件仓库的工作人员负责。未经许可,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土地文件保管室;
存放土地文件的仓库必须时刻保持清洁。
5. 土地文件副本
土地文件副本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建议和人民政府等有关国家组织的建议,将土地文件中作为证据或法律参考资料的文件副本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官、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国会有关委员会、省级人民议会。
土地文件的复制可以在以下任何条件下进行:
如果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提出书面建议,保存土地文件编号的土地官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中包含的文件复制给提议者,提议者必须支付服务费用《费用和服务费主席令》中定义的土地文件复印费;
如果相关国家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维护土地文件表述的土地官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复制土地文件中包含的文件,然后向该组织发出正式信函,但以下情况除外:土地文书表述复制服务费 人民法院在涉及土地的民事诉讼中建议收取前款第一款规定的土地文书表述复制费。
6.重建土地文件
如果土地文件的表达被损坏,请根据以下情况重新创建表达:
如果土地文件尚未复制到电子文件系统中,例如土地使用权征用数据、土地调查数据和特定土地地图的创建,土地官员必须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丢失原因。区级资源环境办公室同意建立新文件新的土地使用权人无需缴纳费用和服务费,但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提供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证明、土地管理局的商业登记证。重新制作土地文件的期限应在接到土地文件损坏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果是登记为国家租户或特许经营者以及国家按指定方式分配的土地使用权购买者颁发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文件损坏,则由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自政府收到损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土地文件的制作。
如果作为纸质系统的土地文件表述遭到破坏,并且纸质系统中的土地文件表述中的所有文件都被复制到电子文件系统中并存储在土地数据采集基地和存储设备中,则土地官员必须报告向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负责人说明损失的原因,以便再次同意在县一级创建“自然资源和环境”这一表述。
对于为向租户或国家土地特许权以及国家分配土地使用权购买者颁发土地所有权而登记的土地文件,如果损坏,则由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负责。
7. 保存土地文件副本的土地官员的责任
负责维护土地登记册的土地官员,如果土地登记册或登记册中的某些文件被损坏、污损、故意不完整、伪造、销毁登记册或文件,包括未经许可在登记册中创建新文件,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罚。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买卖费用、服务费及付款
1. 费用及服务费的支付
老挝公民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及国家分配土地使用权的购买者拟登记土地使用权变动和变更的,必须按照《费用和服务费主席令》的规定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2. 费用及服务费的收取
金融部门按照《关于费用和服务费的主席令》以及《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土地所得税的规定,收取登记活动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根据《土地法》、《收费和服务费主席令》及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服务费。
2. 土地使用权买卖支付的款项
购买和出售土地使用权的老挝公民个人、法人或组织,包括外侨、无国籍人、外国人、老挝裔外国人以及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生活和经营的此类个人的组织,出售国家分配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银行系统支付购买和出售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例如商业银行或隶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授权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法人实体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并向买方颁发新土地所有权之前的土地文件表达。
未通过银行系统付款的,不予向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有两种方式:
1)通过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办事处、代表处或服务点的服务箱;
2) 通过电子方式,如:手机应用程序、网上银行、各种自动柜员机。
对于居住在远离城市的边远农村地区,除通过银行系统付款外无法获得银行服务的个人或贫困家庭购买和出售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
第 6 章
执行
1. 实施
国土部门负责协调部内各部门、省自然资源环境厅、区自然资源环境办公室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
个人、法人或组织应认可并执行本指南,以取得良好效果。
2. 有效性
本指令取代2008年5月9第500/Sany.Akhts号土地立法登记原则。
本指令自2008年5月10日起生效。
部长
N.Bouncham Vorach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