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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老挝进口许可程序法令-2009

发布时间:2024-06-23 12:53:40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团结 繁荣

总理令

第 180/PM 万象首都,2009 年 7 月 7 日

  • 根据 2003 年 5 月 6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第 02/NA 号法律;

  • 参照工业和商业部长 2009 年 6 月 30 日第 1318/MOIC.DIMEX 号提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颁布法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法令规定了进口许可的原则、规则和程序,应在全国统一实施,并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以简单透明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促进国际贸易流通,加强国民经济发展,为老挝人民脱贫致富作出贡献。 


第二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中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1.进口许可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所有行政程序,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文件,作为货物进口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领土的先决条件;

2.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是指进口商在进口前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货物。工业和商务部将协调相关部委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清单。

3.进口许可机关是指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进口许可权限的政府机关。

4.进口许可证申请人是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有权进口货物的个人、企业、组织或法人。

5.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在所有情况下都立即批准申请,若申请人符合法律要求,则最迟可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的进口许可。

6.非自动进口许可是指进口许可并非如上文第 5 段所定义的那样自动进行。非自动许可通常用于对产品进口进行数量限制(配额)的情况。


第三条 法令适用范围
   

本法令适用于所有受进口许可证保护的商品,这些商品由有权进口这些商品的个人、组织或法人实体进口。
   

本法令不适用于受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保护的商品。具体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进口许可程序的原则

1.进口许可的规定和管理应当简单、透明、公平、公正。

2.老挝和外国申请人在申请和获得进口许可证时应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待遇。

3.进口许可机构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所有与申请程序有关的规则和信息;包括申请人的资格标准、应联系的进口许可机构/机构以及需进口许可的货物清单,只要可行,应在要求生效日期前 21 天公布,但无论如何都应在生效日期前公布。程序或货物清单的任何后续变更都应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和时间期限公布,以便所有商业实体和相关政府机构都能熟悉这些变更。返回 顶部


第五条 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续签程序的原则

1.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表和续期表以及申请程序和续期程序应尽可能简化。应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时间提交许可证申请。如果设有申请截止日期,该期限应至少为 21 天,如果申请数量不足,则可延长。

2.申请人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只需联系一家政府机构,但如确实需要联系多家政府机构,则联系的政府机构不得超过三家。工业和商业部将与相关部门协调,并向具有进口许可证权限的政府机构发出通知。

3.任何申请都不会因未改变其基本数据的小文件错误而被拒绝,并且任何处罚都不应超过警告的程度,前提是这些错误显然不是由于欺诈意图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

4.不得因符合正常贸易惯例的原因,而拒绝许可进口货物的价值、数量或重量与许可证上显示的金额有细微差异或变化。

5.办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所需支付的外汇,按照不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货物同等标准分配。

6.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

   

进口许可证因正当原因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者未全部使用,进口商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持原许可证向进口许可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进口许可机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签发新许可证,但延期以一次为限,且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1.进口许可证签发后,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内容。如需更改,进口商应提出更改申请。如许可期限已过,则申请不予受理。

2.进口许可证遗失,进口商应当立即向进口许可机构报告,进口许可机构核实后,可以注销原进口许可证,换发新证。

3.如果申请被拒绝,应要求向进口商说明拒绝的理由。如果进口商对相关部门提供的解决方案仍不满意,进口商有权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投诉或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院寻求修改或撤销决定。


第三章
进口许可程序形式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

1.所有符合法定自动进口许可资格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平等享有申请和获得许可的待遇。

2.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可以在货物通关前任一工作日提出。

3.正确提交的申请必须立即获得批准,如果行政上允许的话,但最多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工业和商务部将与具有进口许可权的相关政府部门协调,确定进口货物所需的所有文件。

1.工商部将与相关部委协调并协商,确定哪些商品需要自动进口许可。工商部负责将此清单通知所有商业实体。工商部发布的通知应在进口许可机构的网站上公布,并在这些机构的办公室公开张贴。如果不再需要自动进口许可,应立即取消。


第七条 非自动进口许可

1.非自动许可程序通常用于对进口货物进行数量限制(配额)的情况。除上述限制外,许可程序本身不得对进口货物造成进一步的障碍。

2.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理由并非为了实施数量限制,或者存在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例外情况的,发证机构应当向所有经营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其知晓并执行。

3.如果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处理申请,则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处理。如果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处理时间不得超过 60 天,处理时间从公布的申请截止日期的次日开始。

4.工商部将与相关部委协调并协商,确定哪些商品属于非自动进口许可。工商部负责将此清单通知所有商业实体。工商部发布的通知应在进口许可机构的网站上公布,并在这些机构的办公室公开张贴。

   非自动进口许可不再需要的,应当立即废止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奖励

凡在执行本条例及有关法规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组织或法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及其他福利。 


第九条 处罚
   

进口商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教育、暂停或取消进口许可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教育、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十条 执行
   

工商部将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向政府报告本法令的执行情况。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工商部将根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规定的义务,作为协调机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信息。
  

工商部、财政部、农林部、卫生部、新闻信息文化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国家邮电局以及中央和省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法令。 


第十一条 生效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90日内生效。任何与本令相抵触的规章或规定一律废止。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

波松·布帕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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