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团结 繁荣
老挝企业法修订版(2023)
第七章
合资企业
第二百零二条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指国家或者国有企业与境内外其他方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国有或国有企业称为国有部门。
国家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资企业有以下两种形式:
1.其他方持有国有企业股份;
2.缔约国持有其他缔约国企业的股份。
第二百零三条 持有国有企业中其他方的股份
其他方可以在不超过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本比例的范围内持有国有企业股份。
第二百零四条 缔约国在另一方企业中持有股份
国有部门可以按照与其他股东约定的资本比例参股其他部门的企业。
缔约国在另一方企业中持有股份,无论资本比例多大或多小,并不使另一方企业成为国有企业,除非他们同意按照规定转制为国有企业。
国家与其他各方共同出资且各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必须就出资方式达成一致,并在决议中进行表决。
第八章
工商会
第二百零五条(新)工商会
工商会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工商界社会组织,是公共部门与工商界之间的桥梁,拥有活动和预算自主权。
工商会的作用是代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和经营的劳动力使用者、经济协会——商业团体、合作社、独立经营者团体和商业单位,动员、教育、领导、组织、聚集商业单位促进商业、贸易、工业、手工业、农业、金融、服务业等,包括保护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零六条(新) 工商会的权利和义务
工商会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按照商会的政策、法律、法规正确行事;
2.动员、动员、组织、聚集业务单位,互相帮助;
3.鼓励和促进会员单位高效合法经营;
4. 提供建议、提供信息并与相关公共部门协调,以帮助和促进新企业的设立;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会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6.使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他义务。
工商会的组织和活动,由单独的条例确定。
第九节
禁止
第二百零七条(新)一般禁止
禁止个人、法人、组织有下列行为:
1.从事禁止或非法经营活动;
2、未办理企业登记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3. 阻止一切形式的企业设立和活动;
4、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百零八条(新)公务员和企业登记人员的禁止行为
公务员和企业登记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职务,使用暴力、胁迫、威胁手段为本人、家人、亲属、当事人谋取利益的;
2.串谋、便利投资者非法获取利益的;
3.向投资者或者他人索要、索要、收受贿赂;
5. 违法强行、拖拉、索取企业登记通知书补充材料的;
5、无故拒绝通知企业登记的;
6、企业注册登记错误;
7、拒绝公开企业注册信息;
8.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9、经纪人经营或者伪造企业登记文件的;
10.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零九条(新)企业禁令
禁止企业有下列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营业,被暂停、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继续营业的;
2.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开展业务的;
3.携带企业登记证供他人使用;
4.伪造文件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5.贿赂、不配合、阻碍有关国家官员工作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部分
企业管理和检查
第二百一十条(修改) 企业管理检查机关
政府负责全国范围内企业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检查,指定工贸部门、有权经营的部门,在与企业协调配合的基础上,按职责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检查。其他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机构。
企业管理检验机构下设:
1、工业与贸易部门;
2. 允许开展业务的部门。
第二百一十一条(新)工贸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工贸部门的管理和检查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研究制定企业政策、战略规划、法律并提交给政府
2.制定政策指导方针、战略计划、法律,将其转化为法律、计划、
3.宣传企业的政策、战略规划、法律、章程、计划、方案和项目;
4.监督企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5.按照职责范围鼓励、管理和监督企业登记工作、营业执照工作的实施;
6.制作并发布与企业登记、营业执照工作相关的印刷表格;
7.为国家企业创建、开发、管理和使用信息系统,包括供应
有关公共和私营部门企业的信息;
8.国家企业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对接;
9.接收并考虑纠正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对企业的建议;
10.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机构对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11.定期向上级总结并报告工作实施情况;
11. 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正) 有权开展业务的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在企业管理和检查中,有权业务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研究制定企业经营的政策、战略规划、法律,报请政府审议;
2.制定政策指导方针、战略规划、法律法规、与业务运营相关的计划、方案和项目以及实施;
3.宣传与业务运营相关的政策、战略计划、法律、章程、计划、方案和项目;
4.考虑颁发、变更、暂停、吊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并通知相关商业登记官员;
5.管理和监控业务运营;
6.对违法企业采取措施;
7.将其数据库与国家企业数据库连接,交换企业信息;
8.接收、审议和纠正个人、法人或者组织有关业务经营的建议;
9.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机构管理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
10.定期向上级总结并报告工作实施情况;
11.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第二百一十三条(新) 其他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有权利和义务指导、鼓励、协调、配合管理、检查机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一十四条(新)企业检查
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受本法第210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管理和检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新)企业检查形式
企业检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定期计划检查,即按照计划定期、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检查;
2.提前通知检查,是认为必要时进行的检查,必须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被检查对象;
3.突然检查,未事先通知被检查对象的紧急检查。
检查可采取单证检查和现场实际检查的方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新) 企业登记员
企业登记员是指工贸部门任免为企业登记员的公务员。
企业登记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新) 企业登记员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登记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证内容、解散企业提供咨询;
2.考虑颁发、变更企业登记证书内容和解散企业;
3.按照本法规定,管理各级各类企业的商业组织的设立、企业登记册内容的变更和解散;
4.收集、保护和提供企业登记信息;
5.注销或者拟注销企业登记证书;
6.根据税务部门的建议暂停使用企业登记簿;
7.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从其管理层的国家企业数据库中删除该企业的名称;
8.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章
奖励政策和惩戒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表彰政策
对执行本法表现突出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将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政策奖励。
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正) 违规者的措施
企业登记管理人员、个人、法人或者组织违反本法的,依法给予教育、警告、纪律处分、罚款、民事赔偿或者刑事处罚。
第十二章
最终条款
第二百二十条 实施
本法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实施。
第221条(修正案) 效力本法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颁布法令并签署公函后,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该法取代 2013年12月26日颁布的第46/SPO 号企业法。
国民议会主席
巴妮·雅陶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