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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老挝企业法修订版(2023)第6章

发布时间:2024-09-23 18:21:19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团结 繁荣

 

 

 

 

老挝企业法修订版(2023)

 

第六章

国有企业

 

 

 

第一百八十九条(修改)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设立并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企业,或者经政府或国会同意将其他企业改制为国家的企业。

 

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模式的原则建立和经营业务。

 

国家的设立、行政管理和经营活动由单独的法规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设立国有企业的条件

 

设立国有企业的条件如下:

 

1.必须属于国家重要且必要的、不允许其他经济部门开展业务的工作领域,如战略领域、国家安全领域;

 

2.必须从事有助于国家以其他经济部门无法开展的多种方式提供有益于社会的公共服务的工作领域;

 

3.必须从事有能力经营有效业务、经济金融稳定并能创造高资本积累的工作领域。

 

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 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必须保证下列基本原则:

 

1. 按照政策方针、法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有关部门管理下;

 

2. 实行自主经营机制,对国家赋予的财产和资金全面负责;

 

3.拥有强大、现代化、透明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内外部审计;

 

4.确保群众组织的参与,为企业效率做出贡献。

 

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 国有企业行政理事会

 

国有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设立行政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一名国有企业代表担任理事长助理。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可以派驻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资本和负债等经营活动负责。对于国有企业行政理事会的组织和活动,有单独的条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理事会成员的标准和条件

 

行政理事会成员由财政部任命,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领域至少三年以上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具有良好的管理经历。理事长须具有三年以上组织管理经验,并具有三级以上管理职务,副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具有五级以上管理职务;

 

2.具有法律、审计、金融、会计、人事管理、市场营销或投资等专业学士学位;

 

3.具有正直、良好的品质、远见、道德、道德、创造力、透明度和领导力;

 

4.未曾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因不务正业受过处罚;

 

5. 身体健康。

 

第一百九十四条 行政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理事会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研究、考虑国有企业管理的战略和规划;

 

2、解读企业经营成果;

 

3、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果负责;

 

4. 调查董事会选举,向财政部长提出任免建议;

 

5、批准外部审计师的任命;

 

6. 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活动;

 

6. 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新)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副董事若干人组成。

 

国有企业董事会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并按照劳动合同领取工资和各项政策。

 

董事会在本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国有企业规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运作,接受理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管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新) 国家规定的董事会标准和条件

 

由政府任命为董事会的人必须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1.成为一名优秀的企业管理者,拥有至少五年的企业管理经验;

 

2.具有法律、审计、财务、会计、人事管理、营销或投资等方面的知识、能力和教育水平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为人诚实,具有良好的品质,对职责负责;

 

4.未曾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采取禁止营业等处罚;

 

5.上任前申报资产;

 

6.保持健康。

 

董事会采取竞争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七条(新)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企业董事会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在年会前制定、更新和提出修改战略、规则、业务计划、行政管理和人员培训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2.研究、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合资合同;

 

3.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增资或减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分支机构的控制、设立、解散,全部或部分出售、转让股份或活动,确定资本形成和重要财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比率;

 

4.管理国有企业日常事务;

 

5.依法并根据股东大会的同意,管理和执行年度收支计划,包括行政费用、工资、劳动报酬、津贴、养老金、政策性基金和各项资金的支付;

 

6.代表国有企业签署国有企业的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官方文件等文件;

 

7.签署任免各部门、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重要职务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和其他重要职务的协议,包括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聘任、更换和解聘;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内部和外部审计师核实、提供信息和文件,并公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 根据内外部审计师的建议,改进和纠正突出问题;

 

10.根据股东大会的同意分配股利;

 

11.按照企业规定或根据劳动合同获得工资、会议费等政策形式的补偿;

 

12.对国有企业负有职责的员工进行评价、表扬和惩戒;

 

13.行使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权利和履行其他职责。

 

第一百九十八条(新)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国有企业董事、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的结果和损失直接负责,除此之外,还对其违反法律、国有企业规章、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会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国有企业资本来源

 

国有企业可以获取下列多种资本来源:

 

1.国有资本形成;

 

2.与其他商业伙伴的商业伙伴关系;

 

3.以土地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抵押贷款的;

 

4.证券发行。

 

以国有企业的土地或者其他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品以及通过发行证券获得资金的行为,另有规定。

 

第二百条(新) 出售国有企业股份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向个人和法人出售部分或全部国有企业股份的,须报财政部研究并报政府审议批准。政府出售对经济金融稳定、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国有企业股份时,必须提交国会审议。 如果出售使国有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则国有企业必须改制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第二百零一条(新)国有企业转制

 

国有企业改制就是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经济机制不时地把国有企业改造成其他类型的企业和其他形式,如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等,以完善和壮大企业。

 

国有企业变更为其他形式的,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财政部批准。 财政部收到建议后,协调国有企业、有关部委、国有企业所属组织及有关方面,就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进行研究,报请政府审议。

 

没有提出改制建议,但认为有必要的,财政部负责协调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属部委、组织及有关方面研究国有企业改制事宜。

 

当政府同意国有企业改制时,财政部会同国有企业、部委、国有企业所属机构和有关各方指定国有企业改制机构委员会制定计划,评估组织和活动,包括资产价值,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国有企业的转换以及建立新企业。

 

有关部委、组织和地方政府必须研究选择其管理的国有企业确定为战略性国有企业,不属于战略性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应考虑转制为其他形式的企业。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组织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提出国有企业转制的目标,报请政府审议。

 

国会正在审议政府提出的对经济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国有企业转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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