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中央投资促进与管理委员会
万象市,2019 年 01 月 02 日
企业进口计划关税和增值税投资促进政策指导意见
- 根据 2016 年 11 月 17 日国会颁布第 14 号《投资促进法》的规定;
- 根据 2014 年 07 月 23 日国会颁布第 52 号《增值税法》的规定;
- 根据 2011 年 12 月 20 日国会颁布第 04 号《关税法》的规定;
- 根据 2018 年 02 月 01 日总理府颁布第 02 号号关于完善《在老挝人民 民主共和国投资经营规定与协调机制》的总理令;
- 根据 2017 年 12 月 18 日财政部与计划与投资部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国内外投资关税和增值税组织执行工作交接备忘录;
- 根据 2018 年 12 月 10 日计划与投资部第 3081 号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促进与管委员会主席颁布 指导意见:
1. 宗旨
本指导意见为了深化 2016 年 11 月 17 日国会第 14 号《投资促进法》 部分条款和 2018 年 02 月 01 日总理府第 02 号关于完善《在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投资经营规定与协调机制》的总理令, 旨在改善在老挝经商容易度指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活动环境,促使关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组织执行符 合关税与增值税申请程序、符合年度进口计划申请认可流程。
2. 关税与增值税投资促进政策的给予
关税与增值税投资促进政策的给予是指根据《投资促进法》和与政府 签订协议规定给予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的物资进口计划表(Master List)内 所列永久和临时进口物资享受关税与增值税投资促进政策。
3. 名词解释
- 原材料是指来自天然矿物资源(如:金属、非金属),农业和林业(如: 植物及各类家畜),国外生产的产品(如:半成品)以及废品(如:废纸、 废木材、废铁、废塑料)对环境有害的废品除外;
- 组装件是指任何用于生产成其他成品的配件;
- 材料是指用于生产或组装成其他成品的成品或半成品;
- 零件是指用于更换机械、设备及各类工具的制件;
- 机器是指由多个部件组装成的装置用于生产,进行能量推送、变换作为企 业的固定资产;
- 用于直接生产的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建设、矿物开采、起重、混凝土生产、 农业及工业生产、公共服务如:旅游及运输用 25 个座位以上大巴、城市清 洁、运输业如:挂车头部-尾部、洒水车、冷柜车及危险品运输车(石油运 输车、煤气运输车、化学品运输车)以及其他相似的汽车、装载机、挖-装
载机、平地机、推土机、吊车、压路机、起重机(叉车);
- 固定资产是指被纳入固定资产账户的企业资产,根据法律每年必须进行固 定资产折旧。
4.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旧版《投资促进法》和 2016 年 11 月 17 日国会颁 布第 14 号《投资促进法》写获得投资许可并属于鼓励行业的在老挝民营企业。
5. 关税与增税政策给予形式
5.1 年度进口计划
年度进口计划编制由各企业和项目负责根据合法获得有关部门认证的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Devise)、实际工程量清单编制。
年度进口计划有效期为 01 年自获得签字认可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未 完成进口的货物将被立即注销。
5.2 补充进口计划或紧急进口计划
补充进口计划或紧急进口计划是指需要额外进口或紧急进口以用于企 业生产,进口数量和金额符合企业实际需要。
补充进口计划或紧急进口计划有效期按已获得认可的年度进口计划同 期截止。
在办理年度免税进口批文的过程中,未获得正式认可之前若企业急需 进口原材料以用于生产的须获得计划与投资处出具的年度进口计划表数据证
明方可根据关税法先将货物从口岸担保提货;年度进口计划获得认证后持获 得认证的年度进口计划到进口口岸严格按关税法办理清关程序。
6. 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形式
6.1 关税和其他义务免征(暂时免征)政策:
- 用于生产 100%出口的原材料、产品或半成品、组装件和机械进口。
6.2 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征收 0%税率政策
- 根据公共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证的设计图纸、工厂量清单进口老 挝国内没有或在国内无法购买或在老挝国内有但是无法满足需求的建 筑产品或半成品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厂房、办公楼和建筑物建设期间 的可获得一次免征机会;
- 直接用于生产老挝无法供应或生产的原材料、 产品或半成品、组装件、 机械的进口;非用于直接生产的产品或半成品、更换配件进口根据关 税法和增值税法规定执行;
- 作为固定资产并用于直接生产的机械设备进口;
用于旅游服务和运输的巴士进口必须是全新(100%)的巴士。重型机 械设备进口可以是全新或二手机械设备但是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8 年或已使 用小时不得超过 20,000 小时。根据《投资促进法》规定政策进口的车辆和 机械企业使用年限不得低于 5 年方可进口更换或转让,在进口更换或转让之 前旧车辆和机械应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税收。
燃料、煤气、润滑油、商务车、皮卡车、25 座一下面包车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国内可生产货物使用国内生产货物,若企业需要进口将无法享受优惠 政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若国内可生产但是质量达不到建设技术标 准的可按个别情况向中央投资促进与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审批。
6.3 临时进口计划
与政府签署协议的国内外企业如:谅解备忘录、项目开发协议、特许 经营协议、勘查与开采协议可编制临时进口计划,工作使用年较长的车辆、 机械设备可向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临时进口以符合关税法规定。
7. 关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
在老挝投资的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7.1 必须是法人;
7.2 《投资促进法》规定促进的行业;
7.3 投资资金至少 12 个亿基普或雇佣 30 名及以上老挝籍技术人员或雇 佣签订至少一年劳务合同的老挝籍劳工 50 名及以上;
7.4 正常经营,根据老挝法律法规规定纳税并办理年度完税证明。
8. 年度进口计划优惠政策申请与管理职责划分
中央批准成立的企业,年度进口计划向计划与投资部投资促进司(中 央一站式服务办公室) 申请由其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开会研究讨论。会议一致 同意后由计划与投机部办公厅主任签字认可年度进口计划。与政府签订特许 经营协议并由国会审批投资额 10 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由计划与投资部部 长签字认可该年度进口计划然后交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下发通知项 目进口涉及各个口岸。
省、万象市批准成立的企业,年度进口计划向省、万象市计划与投资 厅(省、万象市一站式服务办公室) 申请由其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开会研究讨 论。会议一致同意后由省、万象市计划与投资厅厅长签字认可年度进口计划 后交由省、万象市财政厅由其下发通知项目进口涉及各个口岸。若企业在所 属地申请年度进口计划但进口口岸在其他省份由企业所属地省、万象市计划 与投资厅协调进口口岸所属地财政厅给予企业进口便利。同时省财政厅须将 有关资料报送中央(海关总署)以便跟踪。
与政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电力和矿产项目,年度进口计划向电力和矿 产主管部门申请由其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开会讨论研究后发函至计划与投资主 管部门批准签字认可该进口计划。省级批准成立的小型电力项目年度进口计 划向省能源与矿产厅申请由其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开会讨论研究后发函至省计 划与投资厅签字认可该进口计划。
出口型的纺织厂、生产加工厂需要办理原产地证的自获得工业贸易主 管部门签字认可年度进口计划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交由财政主管部门(海关) 负责实际进口管理工作。国内销售型生产加工企业年度进口计划向工业与贸 易主管部门审核研究其年度进口计划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交由计划与投资主 管部门签字认可年度进口计划。
9. 年度进口计划优惠政策申请所需资料
关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9.1 企业年度进口计划和关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书; 9.2 企业总经理签发的证件办理委托书;
9.3 企业经营境况简介,报告内容包含;上年度实际进口、劳工等;
9.4 纸质年度进口计划表(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制定表格)和电子版年 度进口计划表;
9.5 投资许可证复印件(如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部门经营许可 和智能、上年度完税证明、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项 目);
9.6 上年度进口计划表复印件;
9.7 获得工业贸易主管部门认可的年度进口计划表复印件(生产加工企 业)。化学品进口必须提供工业与手工业出具的化学品注册证明。
10. 年度进口计划审批流程
年度进口计划: 自收到年度进口计划认可申请书和正确、齐全的所需资 料后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牵头有关部门举行并完成年度进 口计划表审核工作。会议要求修改年度进口计划的企业应在会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修改;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视为该企业放弃享受优惠政 策,若企业有意继续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可从新递交申请书,企业根据会议要 求修改年度进口计划后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划分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批。
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电力和矿产项目: 自收到年度进口计划认可申 请书和正确、齐全的所需资料后能源与矿产主管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牵头 有关部门举行并完成年度进口计划表审核工作。会议要求修改年度进口计划 的企业应在会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 视为该企业放弃享受优惠政策,若企业有意继续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可从新递 交申请书,企业根据会议要求修改年度进口计划后能源与矿产主管部门须将进口计划表报送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划分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
补充进口计划表或紧急进口计划表: 自收到年度进口计划认可申请书和 正确、齐全的所需资料后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划分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批。
年度进口计划表认可后,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应在 2 个工作之日将有关 资料报送有关部门。
11. 关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跟踪和检查工作
- 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和管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企业 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和作为直接主管部门协调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 同时负责制定管理措施以避免利用投资优惠政策进口物资,加 强管理措施以符合有关规定和目标。
-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际进口管理工作,负责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已认 可年度进口计划每次实际的减扣工作。同时定期编制季度、年度报告 报送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
12. 投资优惠政策外各类项目剪口计划表编制
- 援助和贷款项目进口计划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根据 2009 年 06 月 20 日总理颁发第 75 号《关于开发援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政令》规定进行审 核;
- 政府项目进口计划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根据 2015 年 12 月 15 日国会 颁发第 72 号《政府投资法》规定进行审批;
- 经济特区开发商或投资商年度进口计划向经济特区促进与管理办公厅 根据 2018 年 06 月 07 日政府颁布第 188 号《经济特区政令》规定进行 审批。
13. 对违反者的惩罚
企业的进口计划获得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认可后必须使用于目标项目, 若违反根据投资优惠政策减免税收进口使用不符合申请目标项目,在未获 得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用于国内销售、所有权转 让或其他形式的将根据关税法规定严格按违反情节轻重进行海关处罚程序 和罚款。
14. 组织执行
交由计划与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工业贸易主管部门和能源 与矿产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严格组织执行本指导意见。
15. 生效
本指导意见自签字并在《政府公报公》公示后十五个日生效。中央和省 投资促进与管理委员会给予认可并成功组织实施。
中央投资促进与管理委员会主席 宋赛.西潘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