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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2016)

发布时间:2024-10-28 16:06:14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投资促进法

 

 

(2016 年 11 月 17 日第 8 届国会第 032 号决议通过 

2016 年 12 月 16 日国家主席令第 206 号颁布施行)

  

 (2016 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促进、扶持及保障政策 

 

第三章 投资活动

 

第四章 开发经济特区

 

第五章 前往境外投资

 

第六章 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和一站式投资服务 

 

第八章 暂停、取消和终止投资   

 

第九章 禁令   

 

第十章 解决纠纷  

 

第十一章 投资促进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章 奖励政策和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修订)宗旨

为使投资便捷、透明、正确,获得政府各方面保障, 旨 在保障投资人、政府、集体及人民的权益,可以融入区域及 国际经济,按照环保、可持续持续的方针,不断为国家经济- 社会发展作贡献, 本法制定了有关国内外投资促进和管理 的原则、 规章及措施。

 

 

第二条 (修订)促进投资

促进投资,指为投资人能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便捷、透明、公平、合法地开展经营,制定各种政策、营造 各种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修改)名词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各种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投资:指携带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便在老挝人民民 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

2.投资人:指依法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开 展投资的国内外个人或法人;

3.外国投资人:指前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投 资的境外个人或法人;

4.国内投资人:指依照老挝法律登记开展经营的老挝或 外国个人、法人;

5.有形资产:指货币、动产和不动产;

6.无形资产:指知识产权、预期发生的收益、租赁权、交 易权以及经营特许权的价值;

7.投资人的资产:指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可以拿去向银行 作财产抵押担保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8.经营特许权合同: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管辖  下及在合同特定条件下,法人与政府授权机构之间签订的给 予经营权或某一项目开发权的约定;

9.备忘录:指获政府授权机构与法人之间为给予项目可 行性调研权约定的记录文件;

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指根据投资促进管理委员  会批推的进口计划,直接用于开展投资经营中的机械及交通 工具;

11.直接投资:指把资金投入开展经营、让投资人成为企 业主、管理或扩大有关企业;

12.国内投资人前往境外投资:指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投资人资金和资产拿到境外投资;

13.工作日: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日历的工作日;

14.区管委会:指为促进和管理获准在各省、万象市的经 济特区, 由政府机关设立的组织单位。

 

第四条 (修订)政府有关促进投资工作的政策

政府以制定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尤其是制定方 针、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给予关税、税收、劳务、给予土 地使用权、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一视同仁,包括依法由政 府承认、保护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转让权)及其 他的方式促进国内外一切经济成分的投资。

政府促进投资于全国一切部门、 行业和地区、 但涉及 国家稳定及公安、对现在和将来的环境有严重影响、对人民 身体健康或者对国家良好文化有严重影响的行业除外。

政府还适当给予政府优先部门特殊优惠政策 。


第五条(修订)有关投资促进工作的原则

投资促进工作,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 符合各个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及愿景、 部门、地区发展计划;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符合法律规定;

2. 紧密加强政府在全国范围的集中统一管理;

3. 保证政府、集体、人民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 保证高效的依法通过一站式服务,获得便捷、透明、 公平的服务;

5. 保证经营公平竞争;

6. 保证稳定、安全、社会秩序,发扬民族良好的文化, 按照绿色、可持续的方针保护及使用自然资源。

本法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投资、开展经营 的国内外个人和法人及前往境外投资的国内投资人。

 

第六条 (修订)法律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投资、开展经营 的国内外个人和法人及前往境外投资的国内投资人。

 

第七条  (修订)国际合作

政府以交流经验、信息、资料、科技以及在促进管理投 资、市场、贸易、融资、融入区域和国际一体化中的经验和 方式,就促进投资,促进和外国、区域以及国际的合作关系 开展对外联系与合作,履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国际 公约和条约。



第二章 投资促进、扶持及保障政策

 

 

第一节 投资促进政策

 

 

 

第八条 (修订)投资促进政策

投资政策如下:

1、按部门促进经营政策 ;

2、按地区促进政策;

3、关税、税收促进政策、土地使用促进政策及其他政策。

 

第九条 (修订)按部门促进经营政策

获得促进政策的部门经营如下:

1、使用高科技和現代化,科学分析研究、研发, 使建筑 和环境和谐,节约自然资源和能源;

2、清洁、无公害农业,生产作物良种、蓄良种,种植工 业作物,发展林业,生态环保、农村发展及解决贫困的促进 经营;

3、环保农产品加工业,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手工业;

4、环保、可持续的文化、历史、旅游业开发;

5、教育、体育-健身,人力资源开发、劳动技艺发展、 职业培训、生产教育、体育服务设施;

6、建现代化医院、医药及医疗设备生产厂、草药生产及 治疗;

7、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公益基础设施开发、投资、服 务,修建为农业生产、过境服务及融入国际提供服务的基础 设施;

8、政策银行及宏观金融所,以解决不能够触及到银行的 群体及人民的困难;

9、能够促进国内产品及世界知名品牌的现代化商业中心; 工业、农业、手工业产品展览中心;

获得本条促进政策的部门经营,其投资至少 12 亿基普或 使用 3 名老挝技术员或 1 年内至少使用15 名以上老挝劳务。

资金和劳务低于本条第 2 规定款裁明的中、小型经营, 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获得促进政策。

 

 

第十条  (修订)按地区促进政策

按地区促进分为以下 3 个区:

第 1 区: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不便利投资的、偏僻、贫困 地区;

第 2 区: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便利投资的地区; 

第 3 区:经济特区。

政府规定各个时期的地区。


第十一条 (修订)按部门行业、地区划分的利润政策

在本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按行业及地区划分的投 资人,将获得以下利润税收减免政策:

第 1 区: 按本法第九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5 款和第 6 款规定的部门投资,获得 10 年免税期,将再获得增加 5 年免 税期;

第 2 区:按本法第九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5 款和第 6 款规定的部门投资,获得 4 年免税期,将再获得增加 3 年免 税期。

利润税免税期是从企业发生经营收益之日起计算。

上述利润税免税期结束后,上述行业应依照《税法》执 行。

第 3 区:按专项规定执行。

至于特许经营权经营,应按有关法律或按合同执行。政 府将依法制定利润税免税促进政策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修订)关税、税收方面促进政策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投资的投资入,除获得利润 税方面的政策外。还将获得以下关税和增值税方面的政策:

1、进口材料、设备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不能够提供 或生产作为固定资产和直接用于生产的机械车辆和获得免征关税和免增值税 0%税率;至于燃油、天然气、润滑油、用 于行政车辆应按有关法律执行 ;

至于临时进口机械车辆,必须按《海关法》执行 ;

2、进口用于出口生产的原料、设备、材料和组装件按 《增值税法》执行,进口时缓征和出口时免征关税并按 0% 税率缴纳增值税;

3、为出口使用国内非自然资源的原材料生产成为成品 及半成品的,应按 0%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府制定为出口的半成品清单。

 

第十三条 融资政策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投资人以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 国境内、境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方式获得融资政策。

 

第十四条 (新)扩大投资政策和关税其他税收政策

投资人用净利润增加或扩大投资的,根据拿去增大或扩 大投资的利润比例, 获得在下一年 1 年期免征利润税政策;

开展经营发生亏损的投资人,在获得税务当局的合法验 证后,可把总亏损额列到国到今后 3 年内的财年内扣除。一 旦期满后,仍剩余的亏损额将不允许在今后的利润中扣除。

以追加资金方式扩大投资及/或扩大经营的,也将依照 本法获得投资促进政策;


第十五条 (修订)免征国有土地租金或土地特许经管权费的 政策

按本法第九条规定部门经营的投资人,将获得免征国有 土地租金或土地特许经营权费如下:

1 区:按本法第九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5 款和第 6 款 规定的部门经营投资,获得免征 10 年租金或特许经营权费, 还将获得另增 5 年的免税期;

2 区:按本法第九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5 款和第 6 款 规定的部门经管投资,获得免征 5 年租金或特许经营权费的, 还将获得另増 3 年的免税期;

3 区: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修订)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促进政策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于特许经营权业的投资人, 获得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促进政策具体如下:

1、为开展投资经营,投资人有权租赁或特许经营权政 府的土地,投资人在至少完成投资项目发展总规划、经济-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有关部门认可同意的开展经营报 告的 45%后并依照特许经营权合同、法律及有关的其他规定 法履行完纳税义务后,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 投资人可以转让本人获得的特许经营权范围内部还剰余的土地使用权;

2、投资人有权以租赁或政府土地特许经营权的方式,使 用特许经营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投资期限,按与省或万象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仅限用于修建办公室总部及住宅;

政府制定有关促进外国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细则。


 

第二节投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修订)投资扶持政策

投资扶持政策如下:

1、信息资料方面政策;

2、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信息资料方面的政策

为保证投资人能够完整、统一、迅速、及时的获得有关 投资信息并能够下决心投资,必须在有关的一站式投资服务 办公室建立投资数据信息中心。

投资信息中心收集和综合有关投资的各种数据,以便形 成网络,提供和交换信息资料如:通过网站系统、手册、杂 志、有关投资的折页宣传画及其他宣传,给感兴趣的人、使 领馆或老挝驻境外商条代表处,以便提供给需要要来投资的 人。

 

第十九条 (修订)其他扶持政策

投资人将获得其他扶持政策如下:

1、完整、按时履行向政府纳税又务、为大众、社会发 展做贡献、关注解决环境问题、发展者社劳动技艺(业经有 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确认)的投资人,获得适当的多种方式 的政府表彰;

2、至于外国投资人,将根据投资期限,在申请居住证 和多次出入境商务签证方面获得便利;

3、投资人及其家属、外国专家、技术员在出入老挝境 时获得便利包括多次往返签证,但每次不得超过 5 年;

4、必须进一步给予某些部门、某些地区最优惠政策的 特殊情况,政府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或国会提议审议决定。

政府制定《有关外国投资人其他扶持政策若干规定细 则》。

 

第二十条 (修订)给予促进政策的组织实施

按照本法规定有条件享受促进政策的个人,可以向一站 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书, 以便申请投资促进证。

 

第二十一条(修订)给予其他政策机制的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按本法第十九条第 1 款的规定, 对经营单位的贡献结果进行跟踪和验证,以便根据法律规定  让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研究、上报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审  批表彰或给予其他促进政策。

 

第三节投资保护 


第二十二条 (修订)投资保护

政府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管辖下的、老挝人 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项下含国内外一切 经济成分的合法权益及平等权。

 

第二十三条 (修订)投资保护的形式

政府充分承认和保障投资人的投资不被征收、侵占、投 收或以行政手段转为国有。

政府如果有必要用于公益,投资人将获得按交割时的市 场价和商定的结算方式,按实际价值获得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承认和保障投资人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 产权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合法注册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是根据形式、经营种类、条件、程序、注册资 金及资金引进而开展的投资经营。

 

 

第一节 形式和投资经营种类 


第二十六条 (修订)形式和投资种类投资

由以下形式组成:

1、国内或国外投资人独资;

2、国内投资人和国外合资;

3、按合同联营投资;

4、国企和私企共同投资;

5、公共成分和私人成分共同投资。

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可以在特许经营权 经营中参与持股。

 

第二十七条 国内或国外独资

国内或国外投资人独资是国内或国外投资人的投资(在 老挝的某一经营或某一项目中可以是 1 人或多人)。


第二十八条 国内投资人和国外合资

国内投资人和国外合资是国内投资人和外国之间的共 同投资(开展经营、拥有共同产权并在老挝法律项下成立新 法人)。

合资人的组织、活动、行政管理、权利和义务在合资合 同和该新法人的章程中予以规定。

至于该形式投资的外国人,其出资额不得低于总投资的 10%。

 

第二十九条 (修订)按合同联营投资

按合同联营投资是外国法人和国内法入通过联营合同 共同经营的一种方式包插公共成分和私人成分,具体是根据 老挝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必要在老挝设立新 法人或分支,但该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各方相互之间的权益和 义务以及对政府的权益和文务。在该联营合同签字的国内法 人,必须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通报, 以便确认和按规定 管理并且必须在合同执行地的老挝公证处给予公证。

 

第三十条 (新)国企和私企的共同投资

国企和私企的合资是为在老挝法律项下成立新法人、开 展经营、拥有共同产权国企和私企之间的合资。

国企和私企共同投资人的组织、活动、行政管理、权利 和义务已在合资合同和该新法人章程给予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新)公共成分和私人成分共同投资

公共成分和私人成分共同投资是在合资合同项下,为组 织实施新建设项目、改善基础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 公共成分和私人成分之间的合资经营。

公共成分和私人成分共同投资的部门、条件、程序、投 资形式已做出专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修订)投资经营种类

投资经营种类分为以下 2 种:

1、一般投资经营;

2、特许经营权经营。

 

 

 

第二节一般投资经营 


第三十三条 (修订)一般投资经营类

一般投资经营类如下:

1、管控清单经营;

2、非管控清单经营。

 

第三十四条 (新)列入管控清单经营

列入管控清单经营是列入管控清単的一些投资业、是对 国家稳定、社会秩序、民族良好文化及环境高度敏感的经营 种类,为保证各经济部门及社会的均衡发展,在批准投资前, 按分级管理必须通过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和或投资促进 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政府制定各个时期的一般管控行业清单。

 

第三十五条 (新)非管控清单的行业

非管控清单行业是一般开放投资的各种经营,可以根据 《企业法》及有关规定申请注册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节一般经营的投资程序

第三十六条 (修订)申请投资管控清单的一般经营

有意申请投资管控清单的一般经营的投资人,须向中央 级或省级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书,一站式投资服 务办公室必须协调有关部门,以便研究后提交投资促进管理 委员会按分级管理和有关规定给予审批。

 

第三十七条 (修订)申请投资管控清单一般经营的审批期限

申请投资管控清单一般经营的审批期限按以下执行 :

1、自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收到全套投资申请书之日 起 25 个工作日,投资人获得投资许可证、企业登记证;

2、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把投资 申清书送有关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以便研究并在自收到投 资申请书之日起不超过 8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如果在 该期限内不予回复的,则视为同意;

3、有了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后,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 室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研究上报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审批。

如果投资申清书没有被通过,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必 须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修订)申请投资非管控清单经营

有意申请投资非管控经营的投资人,应向工商部递交申 请书,以便按《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登记注册企业。

列入促进部门经营的非管控清单的一般经营投资,在登 记注册企业后,投资人可以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申 请书,以便申请投资促进证。

 

第三十九条 列入非管控清单经营登记注册企业的审批

列入非管控清单经营登记注册企业审批的程序和期限, 应自收到登记注册企业申请书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 10 个工  作日发放企业登记证。

 

第四十条 一般经营的投资期限

一般经营不限制投资期限期限,有关部门有规定投资期 限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修订)特许经营权投资经营

特许经营权投资经营是投资人按规定从政府获得政府  产权及其他使用权的投资经管,以便开发和开展基项经营如 : 土地、矿产、电能、航线及电信等特许经营权。

政府制定特许经管权经营清单名。

 

第四十二条 (修订)特许经营权的投资期限

特许权经营权业的投资期限,是根据有关的法律,行业 的种类、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规模、金额、条件而 定,但最高不得超过 50 年。

特许经营权的投资期限,可以根据国会、政府或省级人 民议会的决定延期。

 

第五节 特许经营权的条件和投资程序 第四十三条 (新)特许经管权经营投资人的条件

特许经营权经营投资申请人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法人;

2、有经验、经营方面获得成功并且有相关机构的证明;

3、有资信或资金来源并且国内或国外金融机构的证明;

4、具有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新)投资申请书及申请投资所需文件

投资申请书及申请投资所需文件如下:

1、投资申请表;

2、投资人或公司的简介及业绩,身份证、无刑事犯罪 记录证明,护照复印件、如果是法人(提供企业登记证);

3、联营协议;

4、如果该人非公司最高职务者的情形时,给代理人、 各股东或企业持股人的授权书;

5、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展经营计划(需要注 明基本内容:投资宗旨、投资概算、项目位置、开展工作期 眼、项目的效益、劳务需求、租赁或国有土地特许经营权的 需求、经济技术财务方面的可行性、预测利润分配、实施计 划及程序、母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资金扶持协议、融资办法、 投资政策建议;

6、对环境、社会及自然方面影响的评估报告;

7、资信证明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支持函、最近 2 年以 来的财务报表;

8、规定制式的公司章程。

 

第四十五条 (修订)递交特许经营权经营投资申请书

有意投资特许经营权经营的投资人以及投资经济特区 及出口加工业园区的,应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投资 申请书及全套文件, 以便研究后提交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审批。

全套文件的细则已做另行规定 。

 

 

第四十六条 (修订)特许经管权投资审批期限

特许经营权投资审批期限应按以下执行:

1、自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收到全套投资申请书之日 起 65 个工作日,投资人获得投资许可证;

2、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把投资 申请书送有关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以便研究并在自收到投 资申请书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如果 在该期限内不予回复的,则视为同意;

3、有了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后,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 公室原则上在 30 个工作日内研究上报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 审批;

4、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決定后,在征得投资促 进管理委员会同意后,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组织由有关 部门和地方参加的与投资人的备忘录或合同谈判会议, 以便 与投资人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合同,具体由投资计划部门代表 政府在备忘录或合同书上签字。

谅解备忘录或合同书签订后,投资人必须按谅解备忘录 或合同书的规定,放置保证金、并按规定开展信息收集、社 会-经济及对环境、社会、自然的影响的调研。

如果同意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投资人,投资人必须在自收到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通 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有关谅解备忘录或合同书的谈判时间,如果投资人在自 收到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书面通知 30 个工作日内不予 回复或不来谈判谅解备忘录或合同,则视为投资人放弃投资 权。

特许经营权合同签订后,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在 3 个 工作日内发放投资许可证。

如果不同意投资,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书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人。

 

第四十七条 (修订)特许经营权经营的投资变更

根据投资人的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某些情形 的投资可以变更如:开展经营宗旨、持股人、注册资金的变 更及其他。

 

 

第四十八条 (新) 根据特许经营权合同授权或转让经营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人,可以按以下条件把部分或全 部经营授权或转让他人:

1、必须获得政府或省、万象市人民政府的同意;

2、按本法第十六条第 1 款规定执行,按合同、法律规定 完整履行完財务方面的义务及其他义务;

3、未处于调解、起诉或诉讼阶段;

4、未处于破产状态或被法院判决个人或法人破产;

至于矿产、能源、土地、 农林领域的特许经营权经营, 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获得有关部门许可按合同授权或转让股份的情形, 必 须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通报,以便确认和管理并且依照 法律规定完整履行完缴纳税费义务的基础上, 向老挝的公 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四十九条  (新)国会的通过权

国会就以下投资经营具有通过权:

1、审批通过公共成分和私人成分共同投资经营中参与

200 亿基普以上的政府配套资金;

2、核能工厂建设项目;

3、博彩经营和老虎机游戏机经营;

4、经济特区特许经营权延期;

5、与自然保护林和国防林变更有关的经营;

6、对环境、自然、社会有严重影响的经营如:改变河 流自然走向、搬迁户 500 户以上安置、土地特许经营权 10000 公顷以上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经营;

7、需要给予最优惠政策的项目;

除上述提及的项目或问题外,应按各个时期有关部门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新)省级人民议会的通过权

省级人民议会在有关投资经营中具有以下通过权:

1、根据省(万象市)人民政府的提议,变更 100 公顷以 下不能自行恢复的颓废林地;

2、根据省(万象市)人民政府的提议,变更 30 公顷-200 公顷的禿山地/一个经营;

3、根据省(万象市)人民政府的提议, 出租或特许经营 权 150 公顷/一个经营以下的不能自行恢复的颓废林地并租 期和特许经营权期最高不得超过 30 年;

4、在省(万象市)级层面对环境、自然及社会有影响的 经营;

至于与土地特许经营权、电力能源、矿产有关的经营, 应按各个时期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节 注册资金和资金进入 


五十一条 一般经营的注册资金

一般经营的企业注册资金,应按《企业法》和有关部门 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的注册资金

特许经管权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 30%。

特许经营权的注册资金在整个开展经营中必须体现成 资产, 资产值不得低于注册资金 。

 

第五十三条(新) 一般经营的资金进入

投资于一般经营的外国投资人, 自获得投资之日起 90 日内至少引进注册资金总额 30% 的资金,其余部分按《企业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资金进入可以是现金或是实物必 们必须有央行的进入证明 。

 

第五十四条(新) 特许经营权的资金进入

特许经营权的资金进入, 必须按以下最低比例引进注 册资金:

1、投资金额 10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为注册资金的 3%;

2、投资金额从 1000 万美元以上一 5 亿美元的项目, 为 注册资金的 2%;

3、 投资金额从 5 亿美元以上一 10 亿美元的项目, 为 注册资金的 1.5%;

4、 投资金额 10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为注册资金的 1%; 上述资金必须自获得投资许可后 90 日内到位, 其余的

部分应在 2 年内到位。

根据专门规定, 上述注册资金可以用于项目开发。

 

第七节 代表处 


第五十五条 (新) 外国法人的代表处

外国法人的代表处是代表母公司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 国与各部门包括公共成分和私人成分联系及投资途径调研 的协调处。

 

 

第五十六条 (修订) 申请设立代表处

有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法人, 必须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 以便自收到公司 的申请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审批、发放设立代表处许可证。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是可以按本职能开展活动的合法 权承认如 : 为母公司收集投资信息以作为在老挝人民民主 共和国下决心投资的依据, 但无权开展经营活动 。

至于设立的原则、期限及代表处的设立资金,已在专门 规定中另做规定。


第四章 开发经济特区

 


第五十七条 (修订) 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指由政府决定设立、有专门的行政管理机制 的地区, 以使满足利用高科技、环保、出口生产及进口替代 吸引资金之需求,在农产品生产、清洁生产、节约自然资源 和能源中利用新科技,以保持可持续发展。

经济特区的英文缩写: SPECIAL E00NOMIC ZONE “SEZ”。

 

第五十八条 (新) 设立经济特区

政府根据中央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在协调有 关地方政府的基础上决定设立经济特区。

政府决定设立经济特区后, 再按本法规定的条件, 规 定投资形式和选择开发商。

 

第五十九条 (修订) 设立经济特区的条件

经济特区必须按以下基本条件设立:

1、明确经济特区的宗旨 ;

2、具有与宗旨相符的位置,明确的面积和界限 ;

3、清晰的区域特许经营权期限 ;

4、明确政府、开发商及人民的权益 ;

5、明确促进政策;

6、通过经济、技术及环境一社会方面的评估 ;

7、处于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的管理之下并列入政府、 省(市)的发展规划;

8、保证经济特区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省、万象市的稳定、 安宁、安全及社会秩序;

9、保证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发扬和保持民族良好的文化。

 

第六十条 (修订) 经济特区活动的原则

经济特区按以下基本原则开展活动:

1、尊重、执行宪法、法律,依法履行特许经营权合同和 优惠政策 ;

2、保证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发扬和保持民族良好的 文化 ;

3、按照一站式、便捷、透明的服务机制开展行政管理 ;

4、保证经济特区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省、首都万象市的 稳定、安宁、安全。

 

第六十一条 (修订) 为开发经济特区的土地特许经管权期限

为开发经济特区的土地特许经营权期限是根据投资种 类、规模、金额,依法及有关部门的规章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 50 年。

开发经济特区的土地特许经营权期眼,可以在投资人有 效地履行特许经营权合同并且给社会带来回报的基础上,根据政府的决定延期 。

 

第六十二条  (修订) 关税、税收方面促进政策及其他政策

经济特区的开发商和投资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获得 关税、税收方面的特别优惠政策及其他政策。

经济特区的开发商和投资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与政 府已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十三条 (修订) 经济特区工作管理机构

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特区工作,授权计 划投资部直接负责并主动协调有关的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 部门 。

经济特区工作管理机构由以下组成 :

1、计划投资部 ;

2、省人民政府、万象市政府;

3、经济特区促进管理办公室 ;

4、区管委会。

经济特区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能已另做专门规定 。


第五章 前往境外投资

 

 

第六十四条 (新)国内投资人申请前往境外投资

有意前往境外投资的国内投资人,必须向一站式投资服 务办公室递交申请书,以便审批和发放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新)前往境外投资的条件

国内投资人即将前往境外投资,必须按以下条件执行:

1、在境外有投资项目目标;

2、 拥有最近 2 年来财务部门或独立审计公司出具的财 务审计证书(法人);

3、依法完整履行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纳税义务;

4、必须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央行的规定、老挝人民 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新)前往境外投资的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前往境外的投资入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驻在国的法律规定履行完纳税义务后,把款及 资产拿去境外投资及返回国内;

2、把开展经营中的利润及收益返回内;

3、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获得便利及政 策;

4、招聘老挝劳务到境外本人的企业工作 (符合老挝人 民民主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本人前往投资国的有关法 律规定)。

前往境外投资的投资人具有以下义务:

1、执行本人前往投资国的法律规定 ;

2、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汇报本人財务及开展经营 情况,以便上报财政部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央行。

在境外投资结束后,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把资金及 资产返回国内。


第六章 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投资人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修订)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投资一切非禁止 的部门及一切投资领域;

2、按法律规定的类别、形式及企业形式投资;

3、为开发某一项目, 向中央政府或省(万象市)政府申 请项目特许经营权;

4、 向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设立经济特区;

5、申请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自己的代表处或分 支;

6、由于政策、法律规定方面变更导致开展经营的本企 业无经济效益的情形下,申请变更投资宗旨或经营;

7、 本大投资中获得的合法权益获得政府的各种保护;

8、 在本人投资中获得政府的各种便利;

9、合法从出租或特许经营权获得利益;

10、至于土地租赁人或土地特许经营权人有权按租期或 特许经营权期限使用土地,,根据合同期限及其他法律规定, 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继承;

11、是本人财产的产权人包括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土地上 的建筑物或接房,有权依法向国内人或外国人转让产权;

12、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银行开立基普账户或 外汇账户;

13、认为本人的投资利益受损的情形下,向有关机关递 交申诉书;

14、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其他权益。

 

第六十八条  (修订) 在本人投资经营中的行政管理权

本人投资经营中的行政管理权如下:

1、制定投资计划;

2、配置、使用原材料、机械设备及各种工艺到投资中;

3、进入国内外市场;

4、有序、安全管理劳务并在经营活动中提供便利;

5、开会商议投资事宜;

6、向他人赠送或转让股份;

7、減少或增加投资经营;

8、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购、中止、取消或变更企业形式;

9、根据法律规定使用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修订) 劳务招聘权

劳务招聘权如下:

1、和技术员、专家签订劳务合同,以便进入本企业工作; 如果有必要招聘体力及脑力劳务数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 比例,投资人有权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申请, 以便研究 并提交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适当审批;

2、根据本企业的需求,轮换安置劳务人员到各个岗位;

3、依法对劳务人员执行政策或措施;

4、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外国投资人的居住权

外国投资人及其家属有权按投资期限在老挝人民民主 共和国领土上居住;外国专家、技术员有权按劳务合同在老 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上居住。

外国投资人及其家属成员, 外国专家、 技术员在出入 境包括多次往返签证获得便利, 但每次不得超过 5 年。

 

第七十一条 (修订) 外国投资人在把资金、资产及收益转出境外权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人在完整  地履行完向政府的纳税费义务后, 有权把本入的资金、资产、 收益如:投资利润、产权属于私人的或企业的各种资金和资产通过设立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银行及有关的政府组 织转到境外。

转资产是资金或货币的由以下组成:

1、经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央行验资的资金(属于资金 账户系列);

2、利润、资金收益、分红、出租版权收益、知识产权、 技术服务收益、利息、来源于投资的其他收益;

3、来源于营销款、出售经营、取消部分或全部经营款;

4、某一合同项下的结算款包括贷款合同, 一切经济仲 裁判决结果的款项或与经营投资有关或无关的法院判决款 项;

5、没收或转为国有前已获得的补偿金及其他结算款;

6、依法招聘外国工作人员的收入和报酬。

 

第二节 投资人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修订) 对政府的义务

投资人对政府具有以下义务:

1、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完整缴纳关税、税费及各种手 续费;

2、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会计法》持账,如果情况特 殊,也可以釆用国际会计体系,,但必须征得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财政部门的同意;

3、在经营工作活动中较好地和当地政府合作、配合;

4、鼓励使用老挝劳务尤其是女工和少数民族,关注劳动 技艺的开发,提高专业水平并给老挝劳动者传授技术工艺;

5、为投资项目跟踪检査工作的预算做贡献;

6、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做季度、 半年 度及年度本人开展经营的总结汇报;

7、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修订) 社会义务

投资人社会方面的义务如下:

1、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劳动者实行社保制和 投保;

2、为本企业的群众组织机构的活动及组织提供便利 (尤其是工会组织机构);

3、尊重当地的习俗和良好的文化;

4、给受本企业开展经营影响的人赔偿损失费;

5、为剌激内部经营、 解决人民贫困及本人项目区内当 地的发展做贡献;

6、为社会发展工作预算做贡献;

7、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修订) 环境方面的义务

投资入具有环境方面的义务如下:

1、严格履行环境义务,以促进绿色发展为主,根据法律 规定保护环境;

2、如果发生环境问题,投资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便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处理上述情况;

3、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履 行环境方面的义务;

4、为环境工作的预算做贡献;

5、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七章 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和一站式投资服务

 

 

第一节 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 (新)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

投资促进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委员会, 以便履 行投资的促进和管理工作。简称“投促委"。

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有 2 级: 中央级和省级。

1、中央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简称“央投促委”;

2、省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简称“省投促委”。

 

第七十六条 (新) 中央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

中央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由以下组成:

1、副总理任主任;

2、计划投资部部长任副主任并主持日常工作;

3、工贸部部长任副主任;

4、计划投资部副部长任委员;

5、财务部副部长任委员;

6、自然资源环境部副部长任委员;

7、能源矿产部副部长任委员;

8、农林部副部长任委员;

9、劳动社会福利部副部长任委员;

10、公共工程运输部副部长任委员;

11、新闻文化旅游部副部长任委员;

12、公安部副部长任委员;

中央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 2 次会议。

 

第七十七条 (新)中央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中央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1、审批管控经营类投资、特许经营权经营及投资开发 经济特区;

2、有效指导一站式投资服务及招商引资工作;

3、指导省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活动;

4、指导、跟踪检査与本管理层投资有关的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情况;

5、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 定,负责管控经营类投资、特许经营权经营及投资开发经济 特区及出口加工园区的变更、暂停或取消;

6、按授权就有关投资促进跟踪与国外、区域级国际联 系与合作;

7、正常向政府总结、汇报自已的活动工作;

8、依法履行其他职能。

政府制定中央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经营清单。

 

第七十八条 (新) 省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

省(直辖市) 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由以下组成:

1、省长、万象市长任主任;

2、副省长、万象市副市长任副主任;

3、计划投资厅长任委员并主持日常工作;

4、工贸厅厅长任委员;

5、财政厅厅长任委员;

6、自然资源环境厅厅长任委员;

7、能源矿产厅厅长任委员;

8、农林厅厅长任委员;

9、劳动社会福利厅厅长任委员;

10、公共工程运输厅厅长任委员;

11、新闻文化旅游厅厅长任委员;

12、公安厅厅长任委员;

省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 2 次会议。

 

第七十九条 (新) 省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省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按本职能范围,具有以下职 能:

1、按有关部门的分级管理,审批管控类经营投资和特 许经营权投资;

2、有效指导一站式投资服务招商引资工作;

3、指导、跟踪检査与本管理层投资有关的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情况;

4、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 定,负责管控经营类投资、特许经营权经营的变更、暂停或 取消;

5、正常指导省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的活动;

6、按授权就有关投资促进跟踪与国外、区域级国际联 系与合作;

7、正常向中央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总结、汇报自已 的活动工作;

8、依法履行其他职能。

 

第八十条(新)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是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的常设 办公室,简称“一站式”,以便通过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投资人履行服务之职责,按本法 地八十四条之规定履行职责。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有 2 级:

1、中央级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简称央一站式);

2、省级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简称省一站式)。

 

第八十一条(新) 中央级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中央级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设在计划投资部,由技术 组负责,具体由来自计划投资部、工贸部、财政部、自然资 源环境部、能源矿产部、农林部、劳动社会福利部、公共工 程运输部、新闻文化旅游部、公安部的代表组成。

各部(相当于部级机关)有义务在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 任委员的部长或副部长的指导下,在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设立本部门的常驻协调组。

政府制定中央级和省级协调组的组织和工作活动规定。

 

第二节一站式投资服务


第八十二条 (新) 省级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省级、万象市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设在计划投资厅, 由技术组负责,具体由来自计划投资厅、工贸厅、财政厅、 自然资源环境厅、能源矿产厅、农林厅、劳动社会福利厅、 公共工程运输厅、新闻文化旅游厅、公安厅的代表组成。

各厅(相当于厅级机关)有义务在省投资促进管理委员 会任委员的有关厅长的指导下,在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设 立本厅的常驻协调组。

 

 

第八十三条(修订)一站式投资服务原则

一站式投资服务,原则如下:

1、是给投资于一般经营、特许经营权和开发经济特区 的国内外投资人提供清晰、便捷、透明、及时的投资服务中 心;

2、在有关部门规章执行的基础上,主动和有关部门协 调;

3、汇总信息资料、跟踪组织实施情况,综合评估投资 情况及私人成分的投资项目。

 

第八十四条(新)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基本职能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基本职能如下:

1、向投资人就有关投资事宣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

2、受理管控经营投资和特许经营权投资申请书;

3、送投资申请书文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

4、研究投资人的申请书,以便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5、召开日常技术会议,以便审议投资申请书;

6、获得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协调有关部门,以 便根据法律规定发放企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及其他许可证;

7、协调各有关部门,在给投资人就有关投资提供文件、 信息资料方面的便利;

8、根据规定的制式表格及有关投资事宣的各种文件进 行解释、说明;

9、受理特许经营权合同内容修订、变更、投资许可证 变更、与管控经营增或减相关的企业登记证变更;

10、受理和服务外国投资人及其家属,外国技术员及劳 务签证申请、工作证申请、居住证申请;

11、受理投资人的纠纷请求书,并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 府协调以便处理解决该问题;

12、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在解决与投资有关的问題后 请求书中提供初步帮助;

13、根据法律规定给投资人提供与投资工作相关的各种 服务;

14、根据各个时期本人的责任,跟踪检査投资后向投资 促进管理委员会报告;

15、按规定征收手续费和服务费;

16、根据中央级和省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履行 其他职能。


第八章 暂停、取消和终止投资

 

第八十五条  (修订) 暂停投资

投资可以由投资批准机关及发证机关暂时叫停活动, 具体如下:

1、根据投资人的申请;

2、由于经营对环境、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或非法开 展经营,根据关部门的提议或发证机关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修订) 暂停投资的程序

根据投资人的申请;投资审批和发证机关必须配合有关 部门, 以便审批暂停前检查评估。

根据有关部门的提议暂停:协商并且发出有一定的期限 的书面警告,以便让投资人解决或整顿,如果不能够按约定 的期限解决,该经营将被责停。

 

第八十七条  (修订) 取消投资

下列情形之一, 投资将被取消:

1、 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 根据投资人的请求或另 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合同双方任一方的请求;

2、不按本法第八十六条第 2 段规定的条件解决;

3、未按法律规定缴纳关税、税费及其他又务;

4、不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开展经营计划活动;

5、有法院取消投资的绝对判决书;

6、根据法律或根据法院判决书破产。

取消投资,并不致使投资人摆脱对个人、法人、政府的 债务人及纳税地位。

 

第八十八条  (修订) 取消投资的程序

取消投资的程序如下:

1、批准机关发出取消投资函;

2、应完整的履行向政府纳税义务和向债权人还债义务。

 

第八十九条 投资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投资终止

1、根据投资许可证所规定的期限期满或投资项目已执 行完毕;

2、吊销投资许可证或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取消投资;

3、根据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解散企业;

4、根据有关部门的证明,按投资人或合同双方的提议取 消;

5、有法院判决书解散企业或取缔投资经营。


第九章 禁令

第九十条 一般禁令

禁止个人、法人或组织有以下为:

1、允许开展禁止的经营或非法违规的经营:

2、以各种形式阻挠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投资促进;

3、有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一条 (修订)有关工作人员的禁令

禁止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谋私利;

2、与投资人勾结或给投资人提供便利以便分赃;

3、收受投资人或捕客的贿赂;

4、泄露国家、政府及投资人的机密文件;

5、无理由拖延或耽误投资人的各种文件审批;

6、有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二条  (修订)有关投资人的禁令

禁止投资人有以下行为:

1、向有关工作人员及负责人行贿;

2、与政府工作人员勾结分赃;

3、外国投资人禁止买卖土地,政府土地特许经营权或租 赁除外;

4、偷逃税、隐瞒所得、利润包括缴纳关税、税收数额;

5、污蔑或诋毁政府工作人员及组织;

6、对习俗、民族文化、社会治安、国家稳定有影响的 任何行为或活动;

7、有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解决纠纷

 

 

第九十三条 (修订)解决纠纷的形式

有关投资纠纷按以下形式解决:

1、协商解决;

2、行政解决;

3、由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济纠纷解决机构或老 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境外经济纠纷仲裁机构解决;

4、向国内法院起诉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境外 法院起诉。

 

 

第九十四条 (修订)协商解决

如果发生投资纠纷,当事人双方必须以友好协商的方式 解决或通过中间人解决,做到合情合理、公平、互惠互利。

 

第九十五条 (修订)行政解决

如果发生投资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可以把纠纷 提交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以便提交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 依法审理解决。

 

 

第九十六条 (修订)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纠纷解决机 构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境外仲裁机构解决

如果发生投资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向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经济纠纷解决机构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境外仲裁机 构请求解决。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确认和执行外国或国际仲裁院的 判决书,但必须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法院的确认后 方可实施。具备下列条件齐全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 法院将考虑确认外国或国际仲裁院的判决书: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 1958 年有关确认和强制执行 外国或国际仲裁院的判决书纽约条约缔约国的国藉;

2、不违反宪法、有关国家稳定、社会治安、环境的法 律规定;

3、当事人一方在老挝有还债义务、有资产、经营、股 份、存款或其他资产。

外国或国际伸裁院的判決书经由老挝人民法院确认后, 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院判决执行法》执行。

至于解决和政府签订合同的投资纠纷,应按双方在合同 中的约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修订)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院起诉或老挝 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境外法院起诉

如果发生投资纠纷,住何一方可以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 国法院起诉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境外法院起诉,一 旦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书后,对双方当事人有强制执行力。



第十一章 投资促进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第一节投资促进工作的管理 


第九十八条 (修订)管理机关

政府是集中、统一全国范围内投资促进工作的管理人, 授权计划投资部门为直接责任人,并主动和其他部门及有关 的地方政府协调。

 

第九十九条 (新)计划投资部门的职能

计划投资部门按分级管理在投资促进工作管理中具有 以下职能:

甲:计划投资部门的职能:

1、研究、编制、宣传有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 和走出去到境投资的战略规划、政策、法律及规定;

2、起草并颁布使用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和走 出去到境外投资申请书相关的表格;

3、是有关部门的协调中心, 以使研究、谈判特许经营 权合同并根据政府的授权代表政府在该合同上签字;

4、研究、提议暂停、变更或取消未按投资目标执行或 未按合同开展经营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项目或经营;

5、建立和管理信息系统, 以便为招商引资和走出去投 资提供有关投资促进政策信息;

6、跟踪、检查全国范围内有关投资促进法的实施情况;

7、在项目、经营组织实施评估中推进和其他部门及有 关地方配合,解决全国范围内各项目、投资经营所发生的各 种问题包括前往境外投资的国内投资人的管理;

8、指导并为开展一站式投资服务提供便捷、透明、公 平、有效的服务;

9、培养、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有关工作人员的水平;

10、就有关投资促进工作开展对外联系与合作;

11、管理经济特区的工作;

12、定期向政府总结汇报有关的投资促进工作;

13、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并履行其他职能。

乙:省(万象市)计划投资厅的职能:

1、组织贯彻有关促进企业的战略规划、政策、法律及 规定;

2、根据本地的责任,建立和管理信息系统, 以便为招 商引资提供有关投资促进政策信息;

3、是有关部门的协调中心, 以便研究、谈判特许经营 权合同并根据授权代表省在该合同上签字;

4、推进、跟踪检查评估项目、经营的执行情况包括有 关投资促进法律规定的组织实施情况;

5、在管理和解决本地项目、经营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中 与有关地方部门协调;

6、研究、提议暂停、变更或取消未按投资目标执行或 未按合同开展经营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项目或经营;

7、指导并在开展一站式投资服务提供便捷、透明、公 平、有效的服务;

8、根据上级的授权,就有关投资促进工作开展对外联 系与合作;

9、培养、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有关工作入员的水平;

10、定期向上级总结汇报有关的投资促进工作;

11、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并履行其他职能。


丙:县、郊区、市计划投资办公室的职能:

1、根据本责任,组织贯彻有关促进投资的战略规划、 政策、法律及规定;

2、根据本责任,建立和管理信息系统, 以便为招商引 资提供有关投资促进政策信息;

3、根据本责任,推进、跟踪检查评估项目、经营的执 行情况包括有关投资促进法律规定的组织实施情况;

4、在管理和解决个项目、投资经营所发生的各种问题 中与本县、郊区、市的其他有关部门协调;

5、根据本责任,提供便利、支持一站式投资服务提供 便捷、透明、公平、有效的服务活动;

6、收集有关投资信息,包括在县、郊区、市的外国投 资经营;

7、申请培养、提高有关投资促进工作工作人员的水平;

8、定期向上级总结汇报有关的投资促进工作;

9、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并履行其他职能。

 

第壹佰条 (新)工贸部门的职能

工商部门在投资促进工作中按分级管理具有以下职能;

甲:工贸部的职能:

1、研究促进、发展企业的方针、政策, 同时主动在全 国范围内组织落实该方针、政策;

2、根据企业法,从成立环节到解散或破产环节,亲自 参与管理并组织本管理层的一切企业类的经营;

3、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监管并采取措施;

4、服务登记一切类企业;

5、受理非管控清单经营和外国分支的企业登记注册申 请书;

6、受理企业登记证内容变更申请书;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增减经营的情形除外;

7、促进、指导地方级企业促进发展工作;

8、为上级和公众收集、保管和提供信息服务;

9、邀请企业来会面, 以便就有关开展经营说明理由或 讲解警告;

10、根据企业法规定,对本管理层的经营临时责停或永 久吊销;

11、根据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对本管理层的企业永久吊 销企业登记证或从企业登记清单上除名;

12、责令变更、暂停或取消地方层非法的企业登记注册;

13、按本责任范围,正常的向政府总结、汇报有关的投 资促进管理工作;

14、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职能。

乙:省、万象市工贸厅的职能:

1、主动组织落实促进企业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

2、根据企业法,从成立环节到解散或破产环节,亲自 参与管理并组织本管理层的一切企业类的经营;

3、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监管并采取措施;

4、服务登记一切类企业;

5、受理非管控清单经管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6、受理企业登记证内容变更申请书;

7、促进、指导县、郊区、市企业促进发展工作;

8、为上级和公众收集、保管及提供信息服务;

9、邀请企业来会面, 以便就有关开展经营说明理由或 讲解警告;

10、根据企业法规定,对本管理层的经营临时责停或永 久品销;

11、根据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对本管理层的企业永久吊 销企业登记证或从企业登记清单上除名;

12、责令变更、暂停或取消县级非法的企业登记注册;

13、按本责任范围,定期的向上级总结、汇报有关的投 资促进管理工作;

14、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职能。

丙:县、郊区、市工贸办公室的职能 :

1、主动组织落实促进企业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

2、根据企业法,从成立环节到解散或破产环节,亲自 参与管理并组织本管理层的一切企业类的经营;

3、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监管并采取措施;

4、服务登记各类企业;

5、受理非管控清单经营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6、受理企业登记证内容变更申请书;

7、为上级和公众收集、保管及提供信息服务;

8、邀请企业来会面, 以便就有关开展经营说明理由或 讲解警告;

9、根据企业法规定,对本管理层的经营临时责停或永 久吊销;

10、根据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对本管理层的企业永久吊 销企业登记证或从企业登记清单上除名;

11、责令变更、暂停或取消县本级企业登记注册的非法 的企业登记注册;

12、定期的向上级总结、汇报有关的投资促进管理工作;

13、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职能。

 

第壹佰零一条 (新)财政部门的职能

财政部门在投资促进工作中按分级管理具有以下职能:


甲:财政部的职能:

1、研究、编制与促进投资有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 律及财政部门的法律条文;

2、对投资许可证延期、合同延期及合同内容变更研究、 出具意见;

3、使进、说明、传达、期踪与投资人及有关部门有关 的财政部门法律条文的执行情况;

4、推进、给项目实施提供便利, 同时依法跟踪管理关 税、税务政策;

5、配合计划投资部及其他部(机关)及地方;解决全国 范围内各个项目、经营所发生的各种问题;

6、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议暂停、变更或取消不 按投资目标执行的项目或不按合同执行、不缴纳关税、税务 及其他义务;

7、培养、提高有关投资工作入员的水平;

8、就与财政工作有关财政工作开展对外联系和合作;

9、依法组织实施投资促进政策;

10、定期的向上级总结汇报有关投资促进管理工作;

11、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职能。


乙:省、万象市財政厅的职能:

1、贯彻落实与投资促进有关的政策、战略、法律和规 定;

2、对投资许可证延期、合同延期及合同内容变更研究、 出具意见;

3、促进、说明、传达、跟踪与投资人及有关部门有关 的财政部门法律条文的执行情况;

4、推进、给项目实施提供便利, 同时依法跟踪管理关 税、税务政策;

5、配合计划投资厅及其他厅(机关)及地方;解决各个 项目、经营所发生的各种问题;

6、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议暂停、变更或取消不 按投资目标执行的项目或不按合同执行、不缴纳关税、税务 及其他义务;

7、培养、提高有关投资工作入员的水平;

8、根据上级的授权,就与财政工作有关财政工作开展 对外联系和合作;

9、依法组织实施投资促进政策;

10、定期的向上级总结汇报有关投资促进管理工作;

11、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职能。

丙:县、郊区、市财政办公室的职能;

1、贯彻落实与投资促进有关的政策、战略、法律和规 定;

2、说明、宣传与投资促进有关的财政部门的法律规定;

3、推进、给各项目、经营实施提供便利, 同时依法跟 踪管理关税、税务政策;

4、配合本县、郊区、市各有关部门;在解决各个项目、 经营所发生的各种问题;

5、根据法律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议暂停、变更或取消 不按投资目标执行的项目或不按合同执行、不缴纳关税、税 务及其他义务;

6、申请培养、提高有关投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水平;

7、依法组织实施投资促进政策;

8、定期的向上级总结汇报有关投资促进管理工作;

9、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职能。

 

第壹佰零二条 (新)其他部门的职能

农林部门、能源矿产部门、公共工程运输部门、自然资 源环境部门及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具有以下职能:


甲:部级

1、研究制定本部门有关的投资促进战略规划、政策、 法律和规定;

2、配合计划投资部门、工贸部门、财政部门编制与本 部门有关的招商引资计划;

3、指导、给予一站式投资服务提供便利,使之便捷、 透明、公平、有效及合法;

4、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起草、修订有关法律规定、 表格、标准、程序、技术包括在本责任范围内颁布使用制式 表格、说明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跟踪本职责范围内执法及各 种法律条文的情况及本部门批准的各经管投资项目的执行 情况;

5、在投资管理、项目、经:营评估中促进、配合中央级 及有关的地方各部门包括解决全国范围内的各项目、投资经 营使发生的各种问题、纠纷、申请;

6、依法研究并就本部门有关的投资提出意见;

7、培养、提高本部门投资工作人员的水平;

8、就有关投资促进工作开展对外联系合作;

9、向计划投资部汇报有关投资促进管理工作,以便定 期向政府汇总;

10、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职能。


乙:省级和县级

1、宣传本责任范围内有关的投资促进战略规划、政策、 法律和规定;

2、配合计划投资厅、工贸厅及财政厅,编制与本责任 相关的招商引资计划;

3、给本职权范围内的一站式投资服务提供使利,使之 使捷、透明、公平、有效及合法;

4、配合地方级其他部门,管理评估项目、经营实施情 况包括解决本地各项目、投资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

5、依法研究并对本部门有关的投资出具意见;

6、培养、提高本部门投资工作人员的水平;

7、根据上级的决定,就有关投资促进工作开展对外联 系合作;

8、向计划投资部门汇报有关投资促进管理工作, 以便 定期向上级汇总;

9、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他职能。

 

 

第二节投资促进工作的检查 


第壹佰零三条 (修订)检查机关

投资促进工作检查机关组成如下:

1、内部检查机关,是指按本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和投 资促进工作管理机关相同等的机关;

2、外部检查机关,是根据法律规定及本职能的机关如: 国会、省级人民议会、政府检察院、政府审计署。

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按本法规定,在跟踪检查投资中主 动和中央级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协调。

 

第壹佰零四条:检查内容

根据本法第壹佰零三条规定,一切投资经营活动必须受 到投资促进工作检查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如下:

1、检查投资合同的执行情况:

2、根据经挤-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检查投资程 序的执行情况;

3、根据环境-社会监控计划,检查环保情况包括对政府、 人民、投资人及开发商财产的影响;

4、检查劳动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5、检查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投资促进工作检查机关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交解决措施, 以便在发现违反有关投资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审理。


第壹佰零五条: (修订)检查形式 检查有以下 3 种形式:

1、按正常系统检查;

2、提前通知检查;

3、突击检查。

按正常系统检查是指具有日常性和一定期限,并且至少 每年进行 1 次的检查。具体由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负责牵 头协调。

提前通知检查是指计划外的检查,一旦认为有必要,必 须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被检查人。

突击检查是指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并且紧急情况时,未提 前通知被检查人。

检查可以从文件方面开展检查并且在工作现场实地进 行。


第十二章 奖励政策和处罚措施

 

第壹佰零六条:奖励政策

在执行本法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尤其是对 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有效、重要的投资,将根据规定 获得表彰和其他政策。

 

第壹佰零七条:处罚措施

违法违规、违约及违反禁令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将被 执行各种措施如:教育培训、处分、罚款并按法律规定视情 节轻或重给予民事赔偿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壹佰零八条:组织实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实施本法。


 

第壹佰零九条:生效

本法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颁布实施令之日起 15 日后生效。

本法取代 2009 年 7 月 9 日国会字第 02 号《投资促进法》。 各投资人、开发商及企业在原法律项下所获得的利益以

及在此之前和政府所签订的合同,不发生变更直到合同结束。 与本法相违背的规定、条文一律废止。

 

 

国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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