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协议的条款,合营公司的注册股本将为1000万美元(相当于约7800万港元)。集团同意以现金分期投入500万美元(相当于约3900万港元)。认购合营公司的51%股权,而Moui Vannavong女士(Vannavong女士,协议的另一订约方)则以土地及设备(彼等的评估价值约为500万美元)认购合营公司的49%股权。合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表现将于公司的财务报表内综合入账。
投入注册股本乃经订约方经考虑合营公司资本支出及营运所需的初步估计营运资金后公平磋商厘定。集团拟以其内部资源为其于合营公司的注册股本提供资金。
公司致力于根据集团业务计划及市况于适当时候作出适当的业务及投资决定,为公司及其股东创造更大价值。董事会相信,集团在老挝的干木薯片采购网络营运规模不继扩大,经济规模效益得以改善,并能够确保向合营公司稳定地供应干木薯片作为生产木薯淀粉的原料。此外,在老挝成立合营公司,有助集团干现有干木薯片行业延伸至生产木薯淀粉的下游产业业务,扩大出口市场,以逐步缓减依赖中国市场或受到中国经济下行对集团业务的不利影响,目标旨在令到提升集团的市场覆盖面及产业多元化发展,为股东缔造最佳回报,以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而且协议是按公平基准及一般商业条款订立。